卖主和发票有差异,究竟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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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费者单 先生在2008年5月26日 参加了一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关于“多功能消毒杀菌器含臭氧机和空气新鲜机”等产品介绍会。在听了该公司人员宣讲介绍该产品对心脑血管疾病人尤为有益,而且该“臭氧机”还可起到对自来水进行净化作用。由于家里二位老人都年近70,并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疾病多年,便购买了臭氧机和空气清新机两款产品,并于当天开始使用。但在使用空气新鲜机不到一周时间二位老人都出现了呼吸困难、心脏病加重等问题,消费者认为此产品与该公司的介绍和承诺效果不符。此时又在电视、报刊等媒介上看到有关“臭氧机”的报道,说使用臭氧水处理后产生溴酸是强致癌物,而且国际卫生组织也有相关的说法。不敢再进行使用,多次与经销商协商退货,经销商以无质量问题拒绝处理。
经调查了解,臭氧是一种具有强氧化作用的气体,它的主要作用就是消毒灭菌。销售人员在销售中将臭氧的作用夸大而误导了消费。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消费者所出具的购买凭证是我市一家大商场的凭证。当消协找到商场后,该商场称从未销售过此品牌商品,而发票是来自于经销商办“卡”时商场所给开具的凭证,商品的名称也是按经销商所要求给开据的。经过多方努力和协调,经销商给消费者办理了退货。
法律规定及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和第1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发票它是记录各种经营活动实际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经营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证明收付款的原始凭证。 同时也是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唯一途径,是取得具有法律效应的购物凭证。按照发票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商场存在着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问题。同时,销售商也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出具销售凭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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