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彩票未成年人为何不能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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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买彩票未成年人为何不能兑奖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王某儿子今年14岁,前不久他瞒着大人偷偷购买了几注彩票,其中一注中了3000多元奖金。当孩子手持彩票前往兑奖时,彩票销售点却以未成年人购买彩票不能兑奖为由不予兑付。
王某认为,彩票中奖是一种奖励行为,民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此,销售点应当给孩子兑奖。
根据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因此,彩票销售点拒绝给王娟儿子兑奖的理由是合理的。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的规定,“兑奖”并不属于“接受奖励”的范畴,奖励与惩罚是相对应的,是对人的某种行为给予肯定与表扬使人保持这种行为的一种做法。而彩票兑奖是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按照中奖、兑奖规则向购买者履行彩票合同义务的行为,虽然带有一定的鼓励性,但与奖励仍有本质的区别。因此,王某以“兑奖是一种奖励行为”,要求彩票销售点给儿子兑奖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然而,未成年人不能兑奖并不等于该注彩票无效,根据彩票不具名的特点,谁持有彩票谁就拥有兑奖的权利,任何一名成年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手持中奖彩票要求兑奖,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或彩票代销者均应予兑付。因此,王某自己可以持该中奖彩票去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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