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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安全到达是快递公司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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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安全到达是快递公司的基本义务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王雅军律师告诉记者,安先生委托给天王公司的货物价值达10多万元,并不是一般的物品,但是天王公司的快递员确是随意将物品放在路口,导致物品被盗,责任应属于天王快递公司,但是纠纷发生后,天王公司仅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也就是在任何情况下,任何赔偿金额或者损害运输的实际费用不能超过100美元,因此,按照这个条款,安先生只能得到不到1000元的赔偿,这个赔偿金额与10万元人民币相差了100倍。

“而如今,无故将包裹弄丢失,投递失败后的补偿确定难,投递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投递合同不规范等成了快递服务业屡被投诉的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安全地将快件送达收件人,是快递公司应该履行的最基本义务,快递公司不能因为消费者没有另行交纳一笔保险费就使消费者的快件处于一种安全性不确定的不‘保险’状态。”王律师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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