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维权职责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方维凤”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消费者协会的基本特征 1、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 2、消费者协会的任务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 3、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消费者协会的法定性质是属于社......本文有39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一、消费者协会的基本特征
1、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
2、消费者协会的任务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
3、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消费者协会的法定性质是属于社会团体组织。
二、消费者协会的特殊性
消费者协会的性质虽然是社会团体,但它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与其他社会团体相比较,具有鲜明的特点:
1、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能,在法律赋予权力的基础上开展工作;
2、由政府部门发起,经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3、消费者协会没有会员,保护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消费的所有人士的合法权益;
4、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代表的是单位而不是个人。
综上所述,消费者协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发起,经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赋予的七项职能,专门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公益性组织。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职责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 ,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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