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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维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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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协会的基本特征

1、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

2、消费者协会的任务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

3、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消费者协会的法定性质是属于社会团体组织。

二、消费者协会的特殊性

消费者协会的性质虽然是社会团体,但它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与其他社会团体相比较,具有鲜明的特点:

1、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能,在法律赋予权力的基础上开展工作;

2、由政府部门发起,经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3、消费者协会没有会员,保护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消费的所有人士的合法权益;

4、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代表的是单位而不是个人。

综上所述,消费者协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发起,经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赋予的七项职能,专门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公益性组织。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职责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 ,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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