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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法人的人格权保护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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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规定的角度上看,既然法人都拥有其一定的人格权,一切法人都应有权对侵害自身人格权的行为请求法律上的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法人都有权向法院请求对自己人格权的保护。法人的名誉权等人格权主要是指商业公司(企业法人)。一家公司的名誉权、信誉权、名称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其产品的信誉受到了影响,其市场竞争力被降低,进而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对此,可以要求司法救济,来加以补偿。而一些机关法人、社会团体之类的法人,其性质是服务公众的,理应接受公众的评价,接受舆论监督。在一些西方国家,公众人物和公众机构的隐私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笔者认为,有权要求人格权保护的法人,应当主要是有着经济利益的企业法人,其他法人的人格权保护请求权是受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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