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大会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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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大会引发的思考
《中国保险报》4月1日第7版左下角刊登一则《投保小额贷款保险 出险后获赔2万》的消息,并配发照片。消息的内容是:陕西宁强县农民杨某,今年2月11日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同时办理了“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期限3年,保费144元。投保次日,杨某骑摩托车不慎摔伤,于2月15日死亡。中国人寿宁强县支公司日前召开理赔大会,现场向受益人赔付保险金2万元。照片是被保险人家属向保险公司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这则消息的篇幅不大,内容也很简单,可能不会引起很多人注意,但可以引发的思考却不少。我至少想到了以下几个问题:
理赔需要召开大会吗
理赔大会是以实际案例宣传保险作用的一种形式。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也就是刚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初期,经常召开理赔大会,因为当时绝大多数群众不知保险为何物,需要通过理赔大会让群众了解保险。30年过去了,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在一些农村地区,还召开理赔大会,说明保险知识远未普及。试想,有必要召开交强险的理赔大会吗车主们早就知道了交强险是怎么回事,有的车主比保险公司的人还清楚。
按说,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事,无需让其他人知道。投保人购买了保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了赔款,都是个人私事,或者说是个人隐私。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愿公开,保险公司是不应公开的。在本案例中,受益人所获保险金只是2万元,如果金额较大,被他人知晓,可能危及受益人的安全。所以,理赔一般不应召开大会。
理赔肯定是发生了保险事故。除满期给付、生存年金给付外,保险事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总是不幸的。如本案例,被保险人杨某死亡,而且是在春节期间,是很不幸的,其家人肯定是悲伤的。保险公司召开理赔大会,除宣传保险的作用外,还有一个目的,就是招揽业务。而召开理赔大会,当场给付保险金,必然在众人面前再次提起保险事故,引起受益人伤痛。所以召开理赔大会的方式不够人性化。
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的是什么
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借款人为被保险人。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并无特殊的意外伤害风险,其发生意外伤害的概率,也不因贷款而增大或减小。按理说,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如有需要,完全可以投保一般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也无必要为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单独开发一种产品。在本案中,被保险人杨某的死亡,就与其是否贷款无关。这说明,借款人不因借款才需要保险。
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得以存在,一是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手续时要求借款人投保;二是这种保险不仅保障借款人的利益,也保障银行、信用社等债权人的利益。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以贷款额为保险金额,以贷款期限为保险期间,在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的设计上,考虑的是债权人的需要,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用保险金偿还贷款。以本案为例,被保险人杨某死亡后,其受益人领取的2万元保险金,要用于归还贷款,虽然杨某的家人不再背负债务,但对于因杨某死亡给家庭造成的经济困难,并无裨益。这说明,借款人需要的保险,保险金额不限于贷款金额。
受益人及时得到保险金,有必要感谢保险公司吗
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是履行合同义务,不是慈善捐助,不是公益行为。投保人购买了保险,缴纳了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是应当享有之权利。商业保险,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是等价交换关系,谁也无需感谢谁。如果受益人领取了保险金要感谢保险公司,那么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是否也应该感谢投保人呢我们还从来没有听说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赠送锦旗表示感谢的情况。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后,对保险公司心存感激,这也说明对商业保险的基本法律关系缺乏理解。
在本案中,被保险人于2月中旬死亡。4月1日刊登的消息说,理赔大会“日前”召开,估计应是3月下旬召开。从被保险人死亡,到给付保险金,经过了1个多月。像这样金额小、情节简单的赔案,完全可以处理更快一些,是否因为筹备理赔大会拖延了时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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