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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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如何处罚
我在一商场买了正在搞促销的产品,买回来才知道那产品不好,有掺假的嫌疑,我让商场退货可商场不肯。我想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那对商场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的办法有哪些呢
律师: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有规定:
第一条 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 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 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 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 ”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 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 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期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 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 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 的;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的;
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五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 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 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 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有规定:
第一条 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 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 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 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 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 ”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 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 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期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 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 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五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 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 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 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
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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