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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专利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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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假冒专利罪采用了相对空白罪状,因此,要正确理解“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方面要结合“假冒”、“他人”等语词的字面含义,另一方面要考虑到“假冒他人专利”在专利法领域的特定含义。首先,从字面上来看。必须有假冒即以非专利冒充专利,或者以彼专利冒充此专利的行为;假冒的必须是特定专利权人的专利,假冒他人专利作为一种专利侵权行为,应当以专利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即假冒行为发生在专利权有效存在的时间范围、地域范围及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其次,从刑法与其他经济法规的关系上来看。刑法作为保障法,具有二次调整的性质,它一方面要求刑事立法不应主动干预未经民法、经济法以及行政法等前位法调整的领域,另一方面要求刑法解释上应该恪守谦抑性原则,不应超出相关法律用语在前位法中的涵义进行解释,这既是保障一国法律体系内法律专业用语一致性的要求,也是刑法作为保障法消极性的体现。我们认为,刑法的解释可以与其他部门法不尽一致,因为从刑法谦抑性原则出发,应当允许对刑法规范进行限制解释,但是,现代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绝对不能超出相关前位法的范围进行任意的扩大解释,尤其在法定犯情形下,更应该依托有关前位法对法定犯的违法性进行界定,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从专利法规的规定来看,《专利法》对“假冒他人专利”也没有明确界定,而是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包括以下情形:(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由此可见,假冒他人专利主要是通过非法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专利标记或者冒用专利权人名义的手段,达到使社会公众误认为他人为特定专利人、其他产品(方法)为特定专利产品(方法)的目的。所以,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侵犯的主要是特定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误导社会公众,欺骗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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