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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权益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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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安全权】消费者的权益探讨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其中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里的财产安全既包括购买、使用商品本身的安全和接受服务所涉及商品本身的安全也包括它们对于其他财产的安全。例如,消费者购买电视机,不仅有权要求保障该电视机本身的安全而且还有权要求保障该电视机对于周围其他财产的安全,不因爆炸、燃烧等造成家具、房子的损失。由于财产安全涉及到消费者生活的物质基础,与消费者的基本生活条件息息相关,因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同样是消费者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同人身安全权一起构成了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完整内容。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是实现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保障。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该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ll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生产过程和生产技术高度复杂化,消费者自身无法判断商品品质,不得不依赖于生产者。而各种推销、宣传、广告的采用,使消费者实际上处于完全盲目的状态。听任生产者、经营者的摆布。因此,在现代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已经不再是平等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由于大量消费品的涌现,各种服务形式出现,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时有发生,从而使消费者成为极易受到侵害的弱者。

正是这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运而生,这是一部侧重权利保护的法律,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赋予其一定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与其他法律上的权利一样,是主体依法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自身利益的资格可能性,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从历史演化的角度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在传统上大多属于交易当事人自治的范围,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国家将这些权利法定化。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特殊保护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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