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在消费者维权中的创新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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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人民调解在消费者维权中的创新构想
根据《人民调解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调解协议或经法院司法确认其效力的调解协议外,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协议的非强制性使得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利益难以得到保证,维权效果大打折扣。
为保证人民调解在消费者维权中的积极作用,我们建议赋予部分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使消费者权益得到更有力的保证。
就合同关系而言,有所谓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即单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和双方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之分。在调解协议中,若商家和消费者互负给付义务,则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存在过失,双方都需对其过失负责,此时不宜做倾向性保护。而且此情况下消费者负有一定给付义务,可以与商家进行利益博弈,也不处于绝对弱势的地位。
但若商家负有单方给付义务,则一般情况下商家单方负有过失,侵权事实明确,消费者权益则应当得到补偿。在此种情况下,若能保证调解机构的专业性和公正性,考虑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进而倾向性地保护消费者利益,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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