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没有卖的精?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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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商家纷纷挖空心思让消费者解囊时,也许消费者还不曾留心,花样翻新的促销背后,商家总是不厌其烦地缀上一句: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在商家。仅此一句,消费者不知认了多少倒霉事儿。
昨天,在沈阳市民政局工作的孙先生领着朋友去玩保龄球,可当他拿出前次商家赠予的奖券购买饮料时,却被告之此券只能用于打保龄球。尽管券上明明写着“此券抵100元现金”,可孙先生还是被券上一行小字“最终解释权在商家”给打发了。
孙先生气愤地告诉记者,当初消费时商家只承诺赠奖券,并没有指明不能用于饮料消费。“现在一个‘最终解释权’害得我多花不少冤枉钱。”其实,商家利用“最终解释权”误导消费者消费的事儿在生活中并不少见,而且商家似乎从中也尝到了“甜头”。“最终解释权”哪有事儿哪到,搞得消费者虽然明知商家不对劲,却又难以找出理论依据,只好自认倒霉。
聪明的商家自然会为“最终解释权”自鸣得意。因为奖券又不是商品,既然要约中规定了解释权在自己所有,所以按要约执行没错。但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冯安祥副秘书长认为,商家具有履行告之的义务,商家不能因为用语不清楚、不明确而使消费者产生歧义,从而误导消费。冯副秘书长还提醒商家,商家具有最终解释权无可厚非,但不能以此免责欺骗消费者。
对于商家借“最终解释权”不实告之的行为,孙先生目前正在寻求法律援助,希望给商家滥用的“最终解释权”带上“嚼子”,净化沈阳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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