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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商处罚遭遇盲点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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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徐国超”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当工商处罚遭遇盲点 一桩因xx工商局向当事人错误告知了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途径,致使当事人最终错过复议期而引发行政申诉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面对一个个案例中曝露出的工......本文有280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8分钟。

当工商处罚遭遇盲点

一桩因xx工商局向当事人错误告知了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途径,致使当事人最终错过复议期而引发行政申诉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面对一个个案例中曝露出的工商处罚中不少误区,执法的盲点,无论是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还是当事人均有话要说。不少读者纷纷打进电话,咨询关于工商处罚过程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相关问题。为此,本报记者专门采访相关当事人、法律人士、行政执法人员,为你详细解读在工商处罚告知过程中不容忽视的热点问题。

错误告知误人误事

【案例回放】

xx工商局对当事人印制、销售非法出版物投机倒把行为,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第1款第10项的规定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6650元并处罚款93350元的处罚决定,并在处罚决定书中错误告知了“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xx人民法院起诉”的法律救济事项。而不懂“复议前置”的对方当事人直接依照该事项选择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救济途径,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11条的规定,适用该条例进行行政处罚后,如果被处罚人不服的,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工商局在《处罚决定书》中却交待不服处罚可选择复议或起诉,明显与法规相违背,属适用法规错误。”同时做出了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判决。

【案例解读】

本案是由于该工商局对当事人的处罚过程中的错误告知,导致了实体处罚的撤消,即《行政决定书》里的实体处罚(罚款)的撤消。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由有复议管辖权的行政主管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活动。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一种较规范的活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工商说法】

小失误有时也酿大祸

“在我们的工商执法过程中,按照正常程序,如果被处罚人不服的,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面的这个案例,属于错误告知,这应该是工作中的小失误。在我们执法过程中,都必须正确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如果没有正确告知,应该就算是工作上的失误。”成都市工商局法制处的王副处长说。

王副处长说,从这个案例看出,工商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法律救济事项不容忽视,应正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复议权和诉讼权,否则将误导当事人。王副处长对记者说:首先应当让当事人明确了解复议权和诉讼权的告知,复议权的告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所以,应告知当事人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诉讼权的告知要复杂一点,主要有三种情况。”他说:法律、法规规定适用复议前置的,必须先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11条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适用双轨救济的,既可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0条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载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告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无复议诉讼相关救济途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载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政策解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途径,是国家立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正确告知当事人的复议权和诉讼权,工商执法人员应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

老百姓对工商部门要求越来越高啦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刘晓勇律师认为这个案例的问题其实是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在程序上出错导致了实体处罚出错。

他认为,该工商局有告知当事人措施的义务,包括两个方面: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在接到该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自觉选择的结果是到司法机关进行起诉,这是由于《处罚决定书》里的“或者”二字告知错误所致。其次,该当事人也不懂法,否则他不会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应该本着“复议前置”的原则,先去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复议。

行政机关做出的判决必须在程序、实体两个方面都合法,如果不合法,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当一审判决后,如果不服,可在15日内进行上诉。这个案例也提醒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水平、行政能力,尤其是在法律知识方面要掌握得比较好,随着老百姓对法律知识的熟悉,对行政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当事人愿望】

稀里糊涂的我们搞不明白哦

“如何告知好多法规我们都不明白,当然最想了解工商部门在行政告知程序上的方方面面啦。”不少当事人都向记者表达了这个愿望。记者在采访中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工商部门在行政告知程序是局长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或者由办案机关委托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凡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告知形式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公告形式。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出具签收证明;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记明情况,并报告办案机构负责人。办案机构也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由办案机关以公告形式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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