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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强制交易法律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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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卖场的门岗有义务阻止顾客将饮料带入商厦、大卖场”

全国首部商业物业管理企业标准在上海百联旗下的百货商厦和约100家大卖场逐步推行。其中一条规定:商场、卖场的门岗有义务阻止顾客将饮料带入商厦、大卖场。据了解,若该标准运行顺畅,将向上海甚至全国推广(8月29日《北京晨报》)。

这是一种赤裸裸的强制交易条件,如果将饮料带入商场、卖场就有可能面临不期之道德风险,那么人们穿着衣服进卖衣服的商场,是不是更有道德风险之虞呢是不是人们光身逛商场才会让商家放心与满意这样的店规之荒诞不经本不值一驳,但是这样的措施能够公然地登堂入室、颁布实行即是我们真正必须警惕的地方:这从另一侧面说明了消费者权利尚未得到完善的保护。

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容忍行业组织假借消费自由之名,订立如此苛刻的规定,对消费大众进行压榨。鉴于事实上商家与消费者的不平等地位,社会与政府往往对消费者的利益在法律上加以呵护,防止商家利用自己的优势任意设立交易条件侵犯消费者的利益。通常采取的措施是:

1.政府的事先核准:能否带饮料进入商场,这样的交易条件并不是由行业协会一家说了算的,必须得到政府的核准,比如在以色列设有专门的审核委员会,由司法人员、消费者代表、商家代表对定型化契约条款进行审核;2.立法控制:法律根本就禁止交易者一方提出与交易宗旨不相符、减少自己的风险而剥夺对方权利的交易条件;3.司法救济:由法院审查有关的交易条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而我国法律对于强制交易条件的规定很软弱,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格式化条款仅仅采取不采信的方法,而没有明确禁止;也没有对于定型化的契约条款进行专门核准的政府机构;事后的个别化的司法救济也不能使得消费者免于强势的商家的压榨。在这样的法制背景下,商家的行业组织肆无忌惮地出台有关的强制交易条件,也就不足为奇了。

这样的强制性交易条件的出台,告诉我们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家有义务利用一切手段加强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希望通过这样的个案引起国家对于消费者权益的关注,采取切实的措施还消费者以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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