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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可保危险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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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可保危险的具体条件

人身保险是为了人身危险提供保障,解除各种后顾之忧。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人身危险都是可保危险,可保危险的具体条件如下:

⒈危险的发生必须是偶然性的,是不确定的。如果危险发生的时间或事故的发生原因已可预知,就不能构成可保危险。例如一个身患绝症者,命在旦夕之间,再去投保人身险,那是无效的;或者一个人企图自杀,再去投保人身险,也是不行的。对于前一种,保险人在体检被保险人后,当然不予承保,对后一种在表面上觉察不出来,可能会承保。但即使订了合同,保险人在自杀事故发生后,发现了证据,也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所以,这些人身危险都是属于确定性的危险,不能成为可保危险。

⒉危险必须存在于多数人的同类危险,危险必须存在普遍性,不是集中少数人中的危险。不然,大数法则所显示的规律就无法体现,发生危险的偶然性亦无法排除。这种危险也无法组织众多的人来共同分担,而且这种危险发生的或然率亦无从测定,使保险经营者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势必造成保险经营不稳定性,达不到分散危险,相反的社会各种危险集中到保险人身上。

⒊属于违法行为的危险不是可保危险。如果是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亡,那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例如被保险人在盗窃国家财物时,被人发现逃跑时摔死、摔伤;或者受益人为图谋较大的数额保险金、遗产而加害于投保人。凡属非法犯罪行为,均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为了抢救国家财物、抢救他人生命而遭受伤亡,是合法合理,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⒋危险必须是可以分散的。人身保险和其它险种同样采取大数法则,如果危险集中,无法分散,一旦发生事故将使保险缺乏承受能力。例如战争、毁灭性地震等造成的人身伤亡,或逆选择而投保,势必造成危险高度集中。

⒌危险损失的发生概率是可以估算的。保险人可以根据历史上大量人身事故的统计资料,运用大数法则原理,一般可以测延出某年龄的人在正常情况下的死亡概率,以此来制订保险费率。如个别被保险人年龄较大,身体较弱,保险人可根据情况用出不保、或采取递收保费和限制保险金额等方法给予投保。

⒍要适应保户能承担保费能力的危险。保险是危险的分摊,分摊危险既要公平合理,又要适应保户的承受能力。随着我国深化改革,商品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一般劳动人民对各种人身危险迫切需要取得合理安全保障,免除后顾之忧,但往往又缺乏负担保费能力。所以目前设计险种,要考虑众多人能否承受保险费率的危险,不能超越人们实际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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