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虚假宣传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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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市庆祝建市十周年,市委、市政府与演出公司合搞了一台明星演唱会,将门票摊派给各级机关部门,票面价格480元/张,单位从每人的工资中扣除200元来购买门票;另外,广告宣传称陈惠琳、朱军、羽泉等将参加演出,但实际上这些明星均未露面。观众非常气愤,至今有关部门没有给出合理解释。这件事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其一、一场商业演出的门票应不应该采取摊派的方式销售这是否属强买强卖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既然是商业演出,就要按照市场的运作模式来操作,虽然单位给了补助,但消费者毕竟也要付出不菲的金钱。任何部门都没有权利配合卖票公司进行强制销售,这样做当然是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其二、实际演出情况跟宣传不符。既有虚假广告的嫌疑,又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大部分消费者购买这张演出票,可能就是冲着那几位明星,如果在当初的宣传中明确没有他们,笔者猜测很多消费者恐怕是不会去买票的。如果演出的组织者事前知道明星们基本上不可能到场,依然进行虚假宣传;事后又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另外,消费者根据销售方的承诺性宣传说明花钱买票,双方已达成了一种合同关系。销售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显然是违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销售方既违约又侵权的情况下,消费者当仁不让地要讨个说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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