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费清单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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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费清单泄隐私
丈夫怀疑妻子不忠,通过修改密码的方法获取妻子手机的密码,将妻子的通话及短信记录打印出来,导致了家庭战争的爆发。妻子一气之下,以侵犯自己的隐私权为由,将丈夫和手机营运商告上了法庭。那么,话费清单是否属于公民的通信秘密夫妻是否有对对方隐私的知情权呢 2007年4月2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对这起因丈夫私查妻子的话费清单引发的婚内隐私权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从司法层面作出了回答。
丈夫疑妻 偷查话费清单
现年30岁的吴奇是江苏省无锡市人。2000年5月,他与小自己一岁的赵越登记结婚。吴奇是一名公务员,赵越则是一名个体老板,一个从政,一个经商,成为时下时髦的黄金搭配,令人羡慕。
2006年9月27日,因业务的需要,赵越来到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简称无锡联通公司)办理了“GSM132”入网登记,成为无锡联通公司的移动电话用户,电话号码为132***55。
自妻子申请了新的电话号码后不久,吴奇发现妻子接听电话、收发短信突然多了起来,而且比较集中在午夜直至凌晨。而让吴奇疑虑重重的是,每次接电话或收发短信时,妻子总是刻意回避自己,吴奇心里不免犯起了嘀咕:“妻子肯定有什么事瞒着我!会不会是感情出轨”每每想到这里,吴奇的心里很不是滋味,妻子神秘兮兮的行为,如在喉之鲠,他决定把事情弄个水落石出。
可是,怎样才能将事情查清楚呢跟踪妻子,吴奇做不出来。他也想过是不是要聘请私家侦探,但转念一想,毕竟自己目前只是怀疑,没有任何证据,如果聘请私家侦探,很容易把事情搞僵,认为也不太妥。经过苦思冥想,他决定通过修改妻子手机的密码,先查询妻子的通话记录再说。
2006年12月30日,吴奇拿着自己及赵越的身份证原件、两人的结婚证原件来到了无锡联通公司办理赵越使用的132***55号码的“用户密码修改”业务,并在业务受理单上填写了曾与该号码联系的5个电话号码。无锡联通公司遂办理了132***55号码的密码修改业务,并将新密码提供给吴奇。取得妻子的手机密码后,吴奇通过无锡联通公司营业厅内的自助查询设备打印了132***55号码2006年10月的用户账单。
经对妻子手机语音及短信详单比对,吴奇发现妻子与手机号码130***88联系频繁,一股不祥的预感掠过他的心头。他试着打了过去,果真是一个男子接的电话,一股热血直冲脑门,他怒气冲冲地赶到妻子的公司里,将电话账单往办公桌上一摔,责问道:“这是你一个月来的手机通话和短信详单,这个男的和你什么关系,你要给我个合理的解释。”
赵越认为,丈夫在没有自己密码的情况下轻易将自己的话单打印出来,这一切都是无锡联通公司不法行为造成的,在2007年1月15日,赵越一气之下来到无锡南长区法院,将无锡联通公司和丈夫吴奇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无锡联通公司和丈夫吴奇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引发纠纷 三方闹上法庭
南长区法院对这起丈夫偷查话费单引发的婚内隐私权纠纷诉讼案十分重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赵越诉称:2006年12月30日,无锡联通公司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本人使用的手机通讯号码的密码泄露给自己的丈夫吴奇,同时无锡联通公司和吴奇又擅自调取了本人的手机通讯清单,吴奇在取得通讯清单后,回家对本人大打出手。本人在与无锡联通公司交涉后得知,手
机密码是无锡联通公司的某业务主任擅自提供给吴奇的。2007年1月4日,本人再次前往无锡联通公司交涉时,遭到无锡联通公司的强行扣押,后在拨打110报警后才获得自由。赵越同时提出,自己是无锡联通公司的合法用户,对于132***55号码项下的个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且在吴奇未能提供有效的代理关系证明的情况下,吴奇不能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无锡联通公司与吴奇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人身权,要求无锡联通公司、吴奇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本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无锡联通公司辩称:赵越与公司之间是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赵越丈夫吴奇以代理人身份为赵越办理密码修改业务属电信服务范畴,赵越以侵权为由起诉无锡联通公司无法律依据;吴奇于2006年12月30日至无锡联通公司办理业务时称其妻赵越没有时间,由其代为办理变更业务,同时提供了赵越和吴奇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并按照电信服务业的行业习惯书写了曾经与132***55号码通话的5个电话号码,无锡联通公司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吴奇所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与赵越的特殊身份关系,足以使无锡联通公司相信其具有当然的代理权。对于赵越诉称自己于2007年1月4日遭无锡联通公司非法扣押亦非事实,无锡联通公司辩称道:事实是赵越擅自拿走无锡联通公司业务受理单,无锡联通公司工作人员为保护业务档案资料安全才拦住赵越的,是在来不及采取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实施的一种自助行为。再说,修改密码只是电信服务的一种业务类型,并没有对使用人的财产和人身产生实质性的伤害,所以无锡联通公司无任何违约和侵权行为,应该驳回赵越对无锡联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吴奇辩称: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于对方是否履行忠实义务,享有相当程度的知情权,由于赵越在日常生活中频频出现反常行为,经常避开自己收发短信、接打电话,因而产生怀疑,为维护家庭稳定,在没有其他查证方法的情况下,查询了赵越的通讯记录,并证实赵越确与异性有反常的联系记录。在得知赵越的通讯记录后自己并没有对外宣扬和丑化,也没有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是行使合理的知情权,不应认定为侵权。在得知赵越与异性的反常交往后,情绪激动,确实打了赵越两个耳光,夫妻之间发生摩擦、争吵纯属正常,并且事后已向赵越赔礼道歉,也未对赵越的人身造成实质性伤害。因此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审理中,赵越撤回要求无锡联通公司、吴奇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并明确本案仅针对隐私权受侵害主张权利。对于吴奇为证明赵越与异性交往反常提供的妻子手机账单,赵越对其中联系最为频繁的号码130***88解释称,号码使用人为男性,与自己有业务往来,后又称该使用人与自己系朋友关系,无业务往来。
是非定论 法院认定无责
南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赵越使用的132***55号码的用户账单(含语音详单及短信详单)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所指的“电信内容”,因而不属于公民通信秘密。对于第三人代为查询或变更个人在电信部门登记资料的问题,国家没有相关明确的法律规定,无锡电信运营商亦未形成统一的行业
规则。吴奇提供的赵越及吴奇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吴奇所列举的132***55号码的5个通话记录以及法律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足以使无锡联通公司相信吴奇具备为赵越代为办理相关电信业务的代理人资格,因而为其办理了密码变更手续。作为电信服务合同关系的一方,无锡联通公司在确定该业务的服务方式时,已经考虑到了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设置了一定程度的资格审查程序,作为商家,其服务方式既要保护合同相对人的权益,又要方便合同相对人行使权利,尽管其审查方式的科学性方面尚有待改进,但其已经履行了作为一个电信合同相对人所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赵越在办理入网手续时,亦未提出区别于普通联通用户的特别约定,因此无锡联通公司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所以不能支持赵越要求无锡联通公司承担侵犯隐私权责任的主张。
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对于赵越提出吴奇侵犯其隐私权的主张,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吴奇在发现赵越有反常行为后,产生的怀疑合乎一个配偶身份的自然反应,其有权知道自己作为赵越配偶所享有的对赵越的专属身份权益是否受到了威胁或者侵犯,因而其了解用户账单的行为具有阻却违法的性质。
吴奇所调取的密码及用户账单不属于公民通信秘密,其获得信息后也未予以传播、扩散和作出丑化赵越的宣传行为,仅仅是行使作为配偶身份所应当享有的知情权,且其行使权利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吴奇获取用户账单的手段虽然不合法,但其所获取的信息属其合理知情范围,吴奇的违法行为所指向的并非赵越的隐私权。因此,吴奇擅自变更赵越手机密码、调取用户账单的行为并不构成对赵越隐私权的侵犯。
2007年4月2日,南长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赵越要求无锡联通公司、吴奇赔礼道歉及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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