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汽车三包法为何迟迟未出台?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陆丽蓉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陆丽蓉”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汽车三包法为何迟迟未出台 早在2004年12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就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草案)。但历经6年之久,这份草案仍未能转正,......本文有140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汽车三包法为何迟迟未出台

早在2004年12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就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草案)。但历经6年之久,这份草案仍未能转正,仍处在“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尴尬境地。

如今,汽车三包已鲜有人提起,甚至在讨论氛围浓烈的两会上也不见有代表委员提及,轰轰烈烈的汽车三包草案似乎已被有意或无意地尘封起来。在2010年3·15即将到来之际,汽车三包草案为何不能出台、何时能够出台依然牵动着众多业内人士尤其是广大汽车消费者的心。

投诉倍增现行法规短板明显

中国目前缺乏对汽车质量问题积极有效的监管法律法规已成为业界普遍共识。或许有人提出,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汽车召回制度不是可以解决问题吗而且在已经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前提下,为什么还要实行汽车三包制度这还要从三包和召回的区别说起。

首先,“召回”和“三包”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召回”要面对的,是由于非偶然性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三包”是针对个别消费者的个别问题;其次,“召回”和“三包”适用法律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不同,实施“召回”是政府按照被授予的权力依法行政,属于行政法律责任,“三包”规定中既有行政法规的规范性要求,也有民法中违约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内容。

而现实是,日常的汽车消费中,个体投诉会更多,寄望于汽车召回制度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个体遇到的问题,根本就不现实。

另外,在目前“三包”还未出台的情况下,消费者如发现车辆质量问题而要求退车或换车,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四法一办法”,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其中,对于产品质量有缺陷的汽车,都有相关的条文来作为消费者要求退车或换车的法律依据。 而早在2000年,浙江省就已经出台了《浙江“三包”商品目录》,这一目录把汽车纳入其范围内,并规定三包期限为“一年或1.5万公里”。然而,由于汽车是一件特殊商品,汽车厂商对浙江省“汽车三包”规定基本上都视而不见,而“浙江汽车三包”本身的细则也还很不完善,比如什么样的情况符合退换车条件,都还没有具体约定。

正是由于目前此类相关条例尚不够具体,并没有明确表明在哪些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提出退车或换车的要求。因此,目前仍需要通过协商、调解等手段才能得到解决。而厂家或经销商是否配合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所以国人才能有机会欣赏到世界上少见的荒诞剧:铁锤砸大奔、毛驴拉宝马、水牛拉车等“中国式维权”……这些极端的维权方式在让人好笑的同时,又感受到一种别样的心酸。

三重包袱致使三包难产

业内人士认为,如今,汽车三包制度由呼声热烈到难产再到流产的过程,其实也是其所面临问题清晰化的过程,事实上,有三重包袱必须要卸下,汽车三包制度才有可能跨过障碍物。

首先,一旦消费者所购买车辆的产品质量有问题,谁来充当检验机构,谁来承担巨额的鉴定费用目前,国内社会性的汽车质量鉴定机构并不多,而且其鉴定费用通常都不低,一辆车十几万元的鉴定费用实属正常,如此巨大的产品质量鉴定成本,无疑让一般的汽车消费者望而却步。

此外,根据我国的行业管理惯例,一般都是“谁主张谁举证”,这更增加了购车者的维权难度。进行车辆检测需要花费高额的鉴定费用,还要经过复杂的申报程序,这些都不是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所能承担得起的。

其次,哪些对象在“三包”范围之内这也是汽车“三包”尚在草案阶段就引起广泛争议的话题,按照草案的相关规定,“三包”规定出台前销售的车型、非自然人购买的车型(如出租车、公务用车等)均不在“三包”范围之内,这意味着不少汽车均不在“三包”保护范围之内,其法规的完整性受到质疑。

第三,如何有效执行,这是众多专家都表示担忧的重要一点,相比于

国内汽车厂商,汽车消费者显然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而他们对汽车产品质量的了解,和厂家相比,更是处于明显的不对等地位,在“三包”实施后,如何保障有效执行,仍然不容乐观。

各方利益博弈责任难以落实

汽车三包制度是关乎消费者、厂家、经销商利益的“民生”政策,也正是因为其关乎民生、关乎各方利益的政策,早在2004年刚提出时就变得异常敏感。曾全程参与三包草案起草修改的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王前虎就表示,在前几次三包征求意见时,厂家的意见就很大。如何平衡厂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一直是三包政策制定中的一个敏感话题。

与此同时,在三包权利归属问题上,厂商与经销商的利益博弈也并未解决。这一点可以从三包草案条文中看出端倪。三包草案第五条规定:“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这是整个草案的总原则,也是三包草案最受争议的焦点之一。因为这意味着经销商必须直接面对消费者请求。

有经销商就坦言:“经销商是负责销售的,但如车辆存在问题,往往受到直接经济损失的肯定是经销商,因为不管退车还是换车,厂家一般都要求经销商来执行,这样经销商会非常被动,所以如果在没有确定权责关系之前,我们希望千万不要推出‘三包’规定。”

2009年,中国汽车以1300多万辆的总销量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随着这一顶名副其实的桂冠被中国摘得,随之而来的汽车质量问题也将会以几何倍数递增。随之衍生的问题,今后或将严重地考验相关部门“解决问题”的能力。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汽车三包法为何迟迟未出台?”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jztg/12555.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