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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维权有效时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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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时效】关于消费者维权有效时间的问题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识的加深,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普遍提高,这确实是件好事,也是一大进步。但兴文县消委会通过多年来的投诉中发现,有的消费者虽有维权意识,却不注意维权有时效性要求,往往失去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为此,兴文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醒广大消费者,维权应注意有效时间。

一、向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等部门投诉时效为一年。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直接与生产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在以下期限内向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二)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在一年以内。(三)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在一年以内。……上述时效,从消费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的时效为一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三、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效。

〈一〉、二年。《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二〉、一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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