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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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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自身缺陷和不足

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以后通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在维护消费者权益,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和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规定了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九项权利,但由于社会的发展,此九项权利的范围已日渐狭窄,越来越难以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求,比如在消费领域经营者为了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未经消费者允许,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因此有必要扩大消费者权利的范围,使其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义务、责任规定则过于原则化,不易操作,所以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具体义务和责任。加强其操作性与技术性。

再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可以通过五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些途径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如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但是消费者协会只是社团组织并没有执法权,因此其调解结果不一定都能得到贯彻落实;而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的的途径,要求消费者与经营者要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便不予受理,而在实践中,消费者在日常消费前,很少会与经营者就将来可能产生的纠纷约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就算有约定,当事人产生纠纷也难以达成仲裁协议;而对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高额的诉讼费用和繁杂的程序,往往令消费者望而止步,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多有不足与缺陷,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具体。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发生纠纷的举证责任和费用承担方面也没有专门规定,没有确立体现保护弱者、倾向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制度和费用承担制度

(二)消费者在保护自身利益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作为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和经营者所知道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对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认知能力显然低于对该产品或服务有专业、职业化了解的经营者,而随着科技的进步,产品和服务的花色品种更新加快,科技含量不断增加,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更加突出,日新月异的促销手段更使消费者难以作出正确的选择,而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往往会由于自身权益维护方面知识的欠缺和自身财力能力的限制而难以追究侵害其具体权益的经营者。

(三)我国消费者协会在在保护消费者方面的问题

我国消费者协会是在政府的支持下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而成立发展起来的,但是消费者协会显然不能解决所有的消费者问题,除消协没有执法权局限外,还由于我国消费者协会在组织经费上过分依赖政府,而且在结构设置、人员配置甚至业务开展上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因此,消费者协会对政府的依赖很难保证其在开展保护消费者的活动中不受政治势力的影响,所以我国消费者协会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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