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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购假退货未果,报案反被工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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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购假退货未果 报案反被工商处罚

原个体户舒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假冒伪劣酒,要求供货商尽快退货未果后,就将酒拉到公安局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将售假人员抓获。但是工商局以舒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其处罚2万元。今天,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舒某诉弋阳县工商局行政诉讼案,舒某请求该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舒某诉称,2006年2月21日,原告经上饶清华酒业业务经理诸某介绍,向鲜某购买了300箱“三星四特”酒。原告拉回弋阳销售了五箱后,有顾客反映这酒的味不对,可能是假酒。经比对“三星四特”酒进行,发现该酒封面和以前销售的有些差异。舒某马上联系诸某,要求退货,诸某却说卖酒的老板鲜某不肯。舒某又将这批酒运至上饶找诸某,并联系鲜某。然而,鲜某说没有这么多现金,要求分批退货。舒某就先卸了二十箱酒在诸某处,并在横峰、弋阳品尝了几箱,其余的酒拉回弋阳。此后,舒某告多次和诸某联系退货事宜,但鲜某拒不答复。

2006年3月1日,原告将剩余的266.5箱酒拉到弋阳县公安局城南分局报案。经鉴定,该批酒为假冒江西四特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厂名、厂址、包装装璜的假酒。2006年8月22日,弋阳县工商局以原告销售侵犯“四特”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行为对原告处罚2万元。

原告认为,弋阳县工商局这一行政处罚行为错误。第一,弋阳县工商局适用法律错误。该酒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侵犯商标权,而是典型的冒牌产品,是假冒他人厂名、厂址、注册商标、包装装璜的行为,所以,其适用《商标法》及实施细则是错误的,而应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进行处罚。第二,弋阳县工商局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假冒伪劣酒。在知晓其中原因后,即要求供货商尽快退货,未果后,就将酒拉到公安局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将售假人员抓获。原告也是一名受害者,不应受罚。第三,弋阳县工商局的处罚依据与事实不符。原告实际销售了5箱酒,另有二十箱退货在诸某处,其余的266.5箱交给了公安机关。而工商局以5箱销售价和295箱库存的购买价格进行处罚,是错误的。原告的行为情节轻微,应当适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定权适用规划》第11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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