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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超市柜台出租方应当承担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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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本案中超市柜台出租方应当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2009年5月12日下午,消费者孙女士来金山区消保委投诉反映,今年3月5日,她在金山某超市内租的“流行美”公司店铺购买了一只价格为158元的发夹,并有一次梳发型免费享受的机会。没过几天,当消费者到该店准备免费享受梳发型的时候,发现这家店铺早已人去楼空,无奈之下,消费者只得向柜台出租方的超市提出赔偿要求。交涉中,超市方认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责任方是“流行美”公司店铺,消费者应当与该店铺的上级单位(广州总部)反映联系。在争论无果的情况下,消费者拔打了“12315”维权热线电话。

在区消保委有关同志的积极调解下,超市同意先行赔偿给消费者购买发夹款158元。“失而复得”的消费者孙女士,对区消保委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认真做法深表感激之情。

案件处理过程:

“人去楼空”的不良经营行为,造成众多消费者的投诉事件时有发生。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租赁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金山区消保委根据《消法》上的有关规定,热情而又耐心地与超市负责同志进行宣传,并妥善、合理地处理了这起消费纠纷,对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提高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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