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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眼识破“中奖”连环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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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国消费者协会先后接到消费者和牙膏生产企业的举报,反映在青岛、重庆、成都、西安、潍坊等地发现虚假“中奖卡”,每个卡上标注“奖金”高达18.8万元。而轻信者根据卡上的电话联系时,被要求向指定账户汇入一定金额的个人所得税(或2%的公证费用),否则就不能获得高额奖金、奖品。为打消“中奖者”的疑虑,犯罪分子违法刻制了某些企业的公章和“xx市公证处专用章”,开设了假冒“xx公证处”的电话,利用国内广大群众对公证处的信任进行诈骗。其结果可想而知,消费者不但“奖”没领到,自己的钱财却有去无回。

犯罪分子为了提高诈骗“成功率”,往往将目标锁定在单价较低的日用消费品上。据总部设在广州的某公司统计,从2006年7月到2008年5月下旬,该公司800消费者热线电话累计收到2985例此类咨询,咨询电话来自全国23个省、直辖市的100多个城市。有30位消费者因误信“中奖”而汇出相关“费”、“税”款项,其中仅安徽巢湖一位消费者就被骗4万元。

针对市场上出现的这些高额、巨额抽奖类“中奖”骗局,中国消费者协会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凡是要求“中奖者”先交费的“中奖”都是骗局。只要消费者不支付所谓的个人所得税、公证费,骗子就无法得逞。

二、在购买牙膏、口香糖等日用消费品时,不论发现任何形式的“中奖”都要保持高度警惕,避免上当受骗。消费者可以向商场、门店或致电有关公司进行咨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任何抽奖式有奖销售所设奖额超过五千元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四、消费者发现上当受骗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法定的救助渠道,以挽回损失。公关机关在接到举报后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查处以“中奖”诈骗的不法行为的力度,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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