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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在金融消费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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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纠纷解决】首都在金融消费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方面可以先行尝试的地方

首都在金融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完全可以在金融方面开全国风气之先,对全国的金融业起到引领作用。在金融消费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方面,首都亦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先行尝试:

1.在金融机构内部处理机制方面,首都有关金融部门应提倡其管辖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并将其公布于众;也可以通过树立标兵的方式,给其他金融机构一个可以模仿、学习的榜样;还可以通过建立指标体系的方法,给所有的所辖金融机构进行打分、排名,并定期(如三个月或半年)更新、公布,促使各金融机构建立好其内部投诉处理机制。

2.在金融督察服务机制方面,首都亦可先行试点,建立起公司制的金融服务督察机构(FOS)。鼓励首都所辖的金融机构自愿加入FOS计划,缴纳一定的费用(年费)。只有金融机构与FOS签订协议,加入FOS计划,FOS才处理消费者对该金融机构的投诉。FOS时时更新加入成员名单。当FOS处理消费者对该金融机构的投诉时,金融机构还需要根据FOS裁决的案件数量缴纳案件处理费。在FOS建立初期,为鼓励消费者投诉, FOS应对消费者完全免费。为维持FOS的前期运行,首都财政可以予以一定的拨款或借款支持。

3.在金融调解和仲裁方面,北京仲裁委应制定“金融调解规则”。不但如此,更应该加大对金融调解的宣传,使消费者多使用这一纠纷解决方式。此外,在仲裁方面,北京仲裁委应进一步降低仲裁费用。

4.在金融消费纠纷的行政处理方面,首都金融服务工作局应暂时承担起“金融消费者监管局”的职能,即在首都金融服务工作局下设立专门的部门,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行政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进行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消费者提高对金融服务和产品的了解; (2)帮助金融机构建立内部投诉处理机制,提升其实施消费者保护法律的政策和程序; (3)对首都FOS进行支持、指导和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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