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屈臣氏诉工商总局告败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惠丽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惠丽”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因注册商标被驳回而起诉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屈臣氏,最终也未能如愿地推出食品商标“超值牌BEST BUY”。记者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认为商......本文有41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因注册商标被驳回而起诉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屈臣氏,最终也未能如愿地推出食品商标“超值牌BEST BUY”。记者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认为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2002年2月,屈臣氏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超值牌BEST BUY及图”商标,后被驳回。屈臣氏公司不服,请求复审,但复审后仍未注册成功,于是屈臣氏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2006年4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受理该案。

记者了解到,申请商标是由置于黑色条状背景上的一个五角星状卡通图形及文字“超值牌BEST BUY”构成,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双方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超值”意指超过商品等本身的价值,属商贸常用语,“BEST BUY”易被理解为“最好或最佳的购买”,将“超值BEST BUY”作商标使用于小食品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数量等特点,也容易与标示指定商品价值等其他标志混淆,难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屈臣氏公司则认为,“超值”两字或许能够使人联想到“物超所值”或者“超值享受”等,但不构成对商品质量等特点的直接和完整描述,是对一种行为的评价,与商品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最终市一中院裁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不服裁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屈臣氏,依旧没有胜诉,该款申请商标流产。昨日,其公司相关负责人没有对此事置评。

(摘自:北京商报)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屈臣氏诉工商总局告败”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jztg/12345.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