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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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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5]3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有效打击和整治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国办发(2005)21号)的统一部署,省政府确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组织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重点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活动,打击商贸流通领域和外经贸活动中的商业欺诈行为,探索建立治理和预防商业欺诈的长效机制。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一)整治重点和目标。重点整治各类新闻媒体发布的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药品、医疗、食品广告,着重解决擅自发布国家禁止发布的广告,未经审批、夸大宣传以及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等问题。通过集中整治,使重点媒体、重点领域的广告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达到群众基本满意。

(二)主要措施。一是加强教育,抓好引导和防范。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广告法律法规,增强广告经营主体遵纪守法意识。加强行业指导,规范、引导公平竞争。深入开展诚信经营创建活动,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拒绝虚假违法广告,反对不正当竞争。二是增强各类新闻媒体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虚假广告,主动自查自纠。落实总编、台长负责制,广告版面不得交由广告公司代行终审。加强广告内容审检,确保广告审查员权责到位,使“一票否决制”落到实处。严格媒体广告宣传责任追究制,对问题严重的媒体单位,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三是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三级广告监测网络,完善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广告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媒体广告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媒体信用情况。建立健全行政办案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做好异地查办案件的协调工作。继续坚持“六个一批”的工作方针,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

(三)时间步骤。2005年4月为宣传发动阶段,研究整治措施,制定工作方案,做出部署安排;2005年5月一11月为集中整治阶段。组织、动员广告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监测重点媒体广告发布情况,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2005年12月为检查验收阶段。开展互查、互检和重点抽查,并将检查验收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二、打击非法行医

(一)整治重点和目标。重点打击无证行医,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取缔非法性病诊疗活动,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和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市场监管,严惩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主要措施。一是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打击无证行医,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开展专项技术服务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依法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二是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三是查处采取义诊等形式借医卖药或推销保健品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擅自制售制剂和滥用麻醉药品的行为,整治医学科研机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问题。四是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犯罪行为和暴力抗法行为。对贯彻法律法规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

(三)时间步骤。2005年4月一5月上旬为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5月中旬一10月底为组织实施阶段。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治。2005年11月为总结验收阶段。省有关部门联合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

三、打击商贸流通领域的欺诈行为

(一)工作重点和目标。重点查处商贸活动中企业虚假促销、以次充好等不规范的促销行为;查处虚构或者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的欺诈行为;查处冒用名优品牌标识,欺骗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查处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查处美容美发服务业中以假乱真、夸大效果、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通

过集中查处和打击,使商贸流通领域的欺诈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有效查处,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感明显增强,基本杜绝在全国影响较大的商业欺诈案件。

(二)主要措施。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研究分析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敛财等欺诈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掌握惯用手法、骗术类型和高发领域,制定、修订有关法规,堵塞法律和制度漏洞。二是规范商业企业的促销行为。促销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不搞虚假打折促销,不搞强买强卖,不搞超低价恶意竞争,不强迫供应商参加合同外的促销活动。促销活动范围、规则提前明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三是建立商业服务信用。督促商业企业文明经商,严格服务标准,切实履行承诺。导购中不诱购、不劝购,宣传商品真实,不夸大。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做到无障碍退货,不得推诿、刁难消费者。企业必须制定并公布企业信用守则及监督举报电话,保证投诉完结率100%,树立企业信誉,形成企业信用服务品牌。四是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组织全省商贸企业特别是大中城市商贸企业开展以“真品真货”、“真心真情”为主题的“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争创全国、全省“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示范街,在全社会形成“讲诚信、重承诺”,共同抵制假冒伪劣的良好氛围。五是整治美容美发市场秩序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坚决打击无证经营、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和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督促美容美发企业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进店产品质量的监管,将不合格的产品坚决清除出市场。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违规企业及人员及时向社会公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六是认真贯彻落实《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特许经营发展情况加强调度,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预警机制。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对涉嫌商业欺诈、借特许经营之名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企业及时进行查处。

(三)时间步骤。2005年4月一5月为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5月一2006年5月为组织实施阶段,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抽查,对重点问题进行深入治理。2006年6月为总结验收阶段。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逐级上报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将对各地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打击外经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一)工作重点和目标。重点打击和取缔不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非法从事外派劳务业务的机构和个人,整顿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不规范行为。查处对外经贸活动中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的行为和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查处建筑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中的欺诈行为和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查处违规举办涉外会展和在涉外会展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查处倒买倒卖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违法违规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行为。通过专项行动,严查大案要案,惩治违法犯罪分子,完善打击各类欺诈行为的法规体系和执法体系。

(二)主要措施。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对从事外经贸企业的经营情况要进行有效监测。二是加强外经贸行业整顿。重点清理不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勾结国外非法中介机构虚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欺骗劳务人员,及利用非法渠道组织劳务人员出国务工、乱登广告、涉嫌非法组织偷渡或非法移民等行为。三是强化综合监管。将整治外经贸秩序纳入日常工作,建立长效管理协调机制。四是加强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使人民群众知道如何通过正确途径获得务工信息,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对外劳务合作政策和行业规范,提高从业人员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要设立公众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及时发现非法中介活动线索。五是推进外经贸企业诚信建设,加强企业品牌建设,把我省优秀企业和品牌产品推向国际市场。

(三)时间步骤。2005年4月一5月为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5月一2006年5月为组织实施阶段,按照专项行动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步骤,全面组织实施。2006年6月为总结检查阶段,检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商业欺诈行为误导性强,危害性大,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效果。

(二)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对专项行动的形式、内容、重点做出安排,真正把工作重心放在抓落实上,推动工作落实。要抓好整治责任制的落实,对发生问题的地区和领域,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标本兼治,注重长效。要认真研究各类商业欺诈行为的特点和规律,制定、完善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强化综合监管。要结合推进“诚信山东”建设,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自律约束,提高企业和消费者的自主维权意识与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四)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专项行动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其中整治虚假广告由省工商局牵头,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新闻出版、广电、信息产业等部门参与;打击非法行医由省卫生厅牵头,中医药管理、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科技、公安、监察等部门参与;打击商贸领域的欺诈行为由省经贸委(具体为省贸易办)牵头,工商、发展改革、物价、公安等部门参与;打击外经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由省外经贸厅牵头,海关、商检、发展改革、外汇管理、劳动保障、建设、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参与。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抓好工作检查和调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参与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本通知规定,完成好各自工作任务。

(五)扩大宣传,发动群众。专项行动要广泛发动群众,加强舆论监督,揭露骗术骗局,曝光典型案例,使欺诈行为难以为害。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识假防骗的能力,营造群众放心、欺诈者寸步难行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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