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万元买仿制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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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王先生花24万元在北辰购物中心购买了一只18K金劳力士手表,2007年经检测为该表为仿制,为此王先生提起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法院认为,王先生购买手表时,北辰购物中心出示的检验报告中说明该表外观件经过改装,应认定王先生于买表时已明知所购买的是非原装产品。由于王先生并未在此后的两年之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王先生失去了胜诉权。
1995年11月18日,王先生花24万元到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购物中心(以下简称北辰购物中心)购买了一只18K金劳力士手表。北辰购物中心将国内贸易部北京钟表眼镜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于1995年5月26日对该表作出外观件经过改装的检验鉴定证书交给王先生。2007年,王先生的劳力士手表经中国商业联合会钟表眼镜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北京)检验,结论为该表为仿制劳力士手表。同年11月5日,中国商业联合会钟表眼镜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北京)对北辰购物中心作出答复,称单位前身为国内贸易部北京钟表眼镜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1995年5月26日作出的鉴定结论是真实的。
2008年10月,王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2007年将表送修时,劳力士特约维修店以表非原厂出品拒绝维修。同年9月26日,经中国商业联合会钟表眼镜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该表为仿制劳力士手表。北辰购物中心在销售该表时仅说明外观件经过改装,实际该表仅机芯为劳力士机芯。该表与原装劳力士手表在性能、质量和价值上存在显著差异。北辰购物中心隐瞒手表为仿制劳力士手表的事实属欺诈行为,故要求北辰购物中心退还货款,增加一倍赔偿,赔偿利息损失19.1万元,赔礼道歉,承担因诉讼产生的误工、交通、住宿等费用共1000元,2500元手表检测费和270元翻译费,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北辰购物中心辩称,中心向王先生出售手表时已表明不是原厂原装产品,王先生在已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手表,中心不存在欺诈消费问题。现王先生要求中心进行赔偿没有依据。且王先生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王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购买涉案手表时,北辰购物中心出示的检验报告中明确说明该表外观件经过改装,据此应认定王先生于买表时已明知其所购买的系外观经过改装的劳力士手表,非原装产品。如果王先生认为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权利的主张。事实证明其并未在此后的两年之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这意味着王先生失去了胜诉的权利。一审法院据此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二中院终审驳回了王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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