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消灭“霸王条款”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曹建村”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实际上,针对“霸王条款”开刀的地方立法其实已有先例。此前,深圳市和江苏省已经先后针对“霸王条款”进行了相关立法。 去年10月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深圳市合同格式条......本文有73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实际上,针对“霸王条款”开刀的地方立法其实已有先例。此前,深圳市和江苏省已经先后针对“霸王条款”进行了相关立法。
去年10月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深圳市合同格式条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包括造成相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相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同时规定,不得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包括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依法中止履行或者拒绝合同履行的权利,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选择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相对方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草案》还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提供方权利的下列内容:单方解释合同的权利;无法律依据,单方变更、转让、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在不确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的权利;单方擅自延长到期合同效力的权利。草案强调了备案监管,对于合同提供方应当备案的格式条款合同不备案的或者不使用经备案合同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并将提供方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告。
今年2月初《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经过修改,由江苏省政府公布并正式实施。修改后的《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买卖、房屋中介、住宅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合同,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合同,旅游、拍卖合同,有线电视、电信服务12个行业的合同如果采用格式条款,必须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工商部门要求其修改,以便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一些经营者特别是垄断经营者往往利用单方面“最终解释权”、免除其责任,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现象,新办法规定11项免责内容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出现,如消费者经常会碰到“赠品不实行‘三包’”、“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等等。
新办法明确规定了罚责,针对不备案的格式合同或者发现问题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以罚款或通过媒体报道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并进行监督。
从深圳市和江苏省的地方立法看,两者具有很大的共性:一是通过地方立法规范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二是完善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的备案制度;三是强化对违法者的监督和处罚。目前,两地的新法实施时间都还不长,效果还有待观察。如果这样的地方立法确实能有效减少“霸王条款”,那么各地政府部门都应逐步完善相关立法。今后,我国在修订合同法时,希望能吸取地方立法的经验,对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相信,到那个时候,类似此次武汉餐饮“霸王条款”的事件不会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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