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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纠纷频发 45%因证据不足等原因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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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纠纷频发 45%案件因证据不足等原因撤诉

靓丽的导购小姐,飞快的语速,再加上诱惑的推销词,电视购物总是能激起消费者的购买欲,但买到货物真像描述的那么美好吗记者昨天获悉,2008年至今,杨浦法院已受理数十起电视购物纠纷案件,其中45%的案件因证据不足等原因撤诉,仅30%的案件消费者胜诉。

案例

1

买新彩电竟送来旧货

2010年8月,市民宋新民被电视购物倡导的“全新一站式购物”理念吸引,于是通过上海志东电视购物公司订购了一台彩电。货物送到后,宋新民支付了1580元后开箱验货。让他大吃一惊的是,除送货员交给他的发票外,彩电的包装盒内还有一张发票,开票日期是2009年12月。仔细查看,这台彩电的边角处有多处划痕,明显是使用之后形成的痕迹。

宋新民当即要求退货,可志东公司却推托称该款彩电已断货,让宋新民到生产厂家指定的退货点退货,不能换货。体验“一站式购物”却成了被踢来踢去的皮球,宋新民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一”。由于证据充分,法院最终支持了宋新民的诉请。

案例

2

“绝无仅有”到处有售

今年“五一”期间,张洁看到上海惟丽电视购物公司导购小姐在电视广告中推销一款手机时宣称该款手机“绝无仅有”,其他商家并无销售。追求个性的她立即订购了一部。谁知长假后,张洁逛街时发现卖场内有同款手机销售,顿觉受骗上当。在向惟丽公司要求“退一赔一”不成后,张洁将该公司告上法院。

法庭上,“惟丽公司”表示在广告播出时,屏幕下方有滚动字幕,注明“此段广告有效期限于五一特惠期间”。公司与手机厂商签约,该款手机仅在长假7天内由该公司独家销售,且已对消费者作了明确告知,不存在欺诈行为。无奈的张洁最终因自己的疏忽大意而败诉。(文中人物、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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