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主在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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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主是指为推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广告主在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广告诋毁或者间接诋毁其他经营者、生产者的商品和服务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为了占领市场,针对同类竞争对手,故意捏造和散布有损其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的虚假信息,以削弱竞争对手,使其无法正常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从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行为”。一般而言,在有科学依据和证明的情况下,与其相同的产品或可类比产品具有可比性时,在广告中进行比较宣传是允许的。但比较必须在一定限度之内,且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如:比较对象可比性原则;比较内容客观真实原则;比较方式科学、用语准确规范原则;适用范围限制原则等。因此陈述客观存在不能含有借以诋毁他人、抬高自己的表现和倾向。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有些企业利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特点,采用不正当的比较广告诋毁或者间接诋毁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其目的希望在短期内占领市场或扩大市场份额,快速获取产品利润。
2.采用虚假夸大的广告内容诱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应当是商品或服务的客观反映,有的企业以自身的利益为重,不在产品质量、品种、性能、外观上努力,却在广告的欺骗上下功夫。不法广告主采取欺骗、误导消费者,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广告形式有以下几种:
(1)利用广告推销假冒伪劣商品,广告所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就是虚假、带有欺骗性的。现实生活中特别是种植、养殖业等方面的致富广告,内容虚假不实的现象比较突出。
(2)广告本身是真实的,产品的性能、质量也无问题,但在广告中的承诺却是虚假的,带有欺骗性。比较常见的有:“超值回收”、“百万元大酬宾”、“无效退款”等等。这主要是抓住消费者的某些心理,从而达到扩大市场份额的目的。
(3)广告主自我宣传内容虚假,提供不实的资料和证明,这类虚假广告主要利用消费者对大企业、名牌产品、获奖商品的信任来推销自己的劣质产品和服务。
(4)夸大商品、服务的功能,欺骗误导消费者。这类虚假广告其特点是片面夸大产品的某一特性,使用绝对化用语,刻意回避产品性能、质量上的某些不足。如“百万酬宾”、‘‘无效退款”、医疗广告的“治逾率99%”等。
(5)对商品的原料作虚假的表示,产品介绍虚假,欺骗、误导消费者。这类广告主要反映在食品的销售领域,劣质食品由于价格低廉,消费者不易辨别从而客观上排挤了竞争对手。
3.利用广告服务指标的形式,不正当地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侵犯广告作品著作权
一些企业为了减少广告成本支出,采取“比稿”或‘招标”等方式向社会征集广告创意。在接到多份广告的策划书后,采取改头换面的手法,博采众长为己用,不正当地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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