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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下产品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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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罗昕明”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本文有46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侵权责任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制度。

网友提问:严格责任下产品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英国学者认为,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

相关法律知识:在严格责任里,仍有一些有限的对责任的抗辩事由可以援引,但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被告即使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也不能免责,还必须证明法律规定的事由的存在。从立法技术来看,“各国立法例多承认行为人必须提出特定的抗辩或免责事由。”在产品责任法来讲,这些免责事由就是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的三个事由,以及在《民法通则》第132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损害完全是因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有自己负责。”当然,前面我们已经有过阐述,对于后面这两个规定中的受害人的过错,必须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是一般过失,也是不能构成被告方的免责条件的。综合来讲,在严格责任归责中,生产者必须证明下列情形之一才能免责: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4.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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