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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侵害、交易成本与侵权救济的一般途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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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侵权责任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制度。

网友提问:权利侵害、交易成本与侵权救济的一般途径是什么

律师解答:法律直接界定的权利和契约界定的权利,都有可能受到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直接或间接的侵害。由于权利的私的性质,在权利发生侵害时,公共机构一般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则

相关法律知识: 在救济性交易中,当事人双方同样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任何一种救济方案都不能保证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最优的。因此,至少从理论上说,没有任何一种方案能够保证必定为双方自愿地接受。因此。如果我们将侵权救济完全交给当事人自己,可能的结果便是,当事人就补救方案而进行的谈判可能会无止境地进行下去。如果双方就补救方案的选择而进行的谈判是没有成本的,不论最终的方案如何,也不论相关的谈判进行到什么时候,都是无关紧要的。问题是,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一次交涉和谈判都意味着要发生一定精力、时间甚至金钱、财产的消耗。交易成本的存在,需要我们从法律的角度重新思考这个问题。

在考虑交易成本的情况下,除了保障交易的自愿性以外,法律应当考虑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降低交易成本。但只要仍然是当事人自己处理问题,就不能直接以牺牲自愿性来降低交易成本。法律只能通过间接的手段对当事人之间的侵权补救交易进行调节和控制。影响交易成本的因素很多,但如果交易可以无休止的进行,就不可能有效地控制交易成本。因此,法律介入的最佳径路是创造一种机制,迫使当事人在不能以极低的交易成本达成补救协议时,尽快地结束交易,而采用其他方式寻求对权利侵害的补救。由于这种补救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交易努力的失败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只能借助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的力量。在法学者的眼中,法律上的救济往往不包括当事人双方通过交易解决民事权利的侵害,而仅仅包括各种借助第三方力量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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