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者知情权性质的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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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情权】关于消费者知情权性质的不同观点
从现有的研究成果看,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性质认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将消费者知情权视为一种民事权利或者现代民事权利,笔者称之为“民事权利说”;另一种观点则将消费者知情权定性为一种基本人权,笔者称之为“人权说”。此外,还有少数学者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性质提出了其他观点。
(一)民事权利说
“民事权利说”的观点基本上是民法学者的主流观点。如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指出,有关消费者权利的法律规范是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我国国内亦有不少学者持这一观点,其中观点最为鲜明的是张严方博士,她认为消费者权利的性质应定位为民事权利,并进一步指出:“事实上,消费者权利为民事权利即私权之一种:消费者权利的主体是消费者,其义务主体是经营者,两者皆为私法(民法)上的主体,即此种权利是发生在私法上主体间的权利,故其当然具有私法性质。”还有学者建议,包括消费者知情权在内的私法知情权有必要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纳入我国未来的民法典。
上述观点建立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基础上。有学者指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关系的商品交换性质,决定其应当属于平等者之间的关系,否认这一点,便从根本上否认了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特性。不过,上述民法学者也承认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消费者天然具有弱者地位,而消法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为了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地位实质不平等这一问题,有些学者主张消费者权利具有特殊性,是一种“现代”的民事权利。比如有学者提出应“肯认消费者权利为现代民法上的权利。还有学者指出,知情权体现的是一种非平等的关系,强调给予作为“弱者”的消费者以保护,体现了追求实质上的自由平等的现代法精神,是现代民法范畴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人权说
在我国,认为消费者知情权属于人权的主要有宪法学者和经济法学者。宪法学者并不针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性质展开讨论,往往是在讨论知情权问题时附带提及消费者知情权或者将消费者知情权内含在知情权的概念中,因此其观点只具有借鉴意义,在此不展开讨论。而经济法学者则主动地在消费者权利问题上引入了人权说,甚至将其作为包括消费者知情权在内的消费者权利的基础
学术论文也开始逐渐流行“人权说”的观点。如有学者指出:“消费者权利是人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基本体现。消费者权利的实质是要求法律进行制度创新以保障基本人权的实现,是新的历史时期人权的制度表达,体现了平等的人权观。”有学者在论述了消费者权利是人权后指出,消费者权利性质具有复合性和层次性,但作为人权的消费者权利在所有消费者保护法规范群中处于统帅地位。人权说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钟瑞华博士提出的观点,即“消费者权利符合人权的实质性要求,主要体现为人权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此外,我国台湾地区及国外一些学者也曾论及消费者权利的人权性。例如,国外有学者专门撰文指出应该将消费者权利视为人权。我国台湾地区赖源河先生也认为,消费者权利之主张,“无非是生存权之必然的结果。”
(三)其他观点
此外,还有少数学者提出了其他观点。如有的学者认为消费者权利具有两重性:一是民法权利,消费者有权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个体的私权益;二是经济法权利,消费者也有权作为消费者群体的代表,维护消费者的公权益。
还有的学者在分析了消费者权利的特征后,对包括消费者知情权在内的消费者权利的性质作了否定的回答。比如我国最早关注消费者权利性质问题的梁慧星先生认为“对于所谓消费者权利以生存权为根据之点,应有特别斟酌之必要。”李昌麒教授等认为“对于消费者权利,我们不能只简单地理解为是一种民法上的民事权利,因为民事权利是平等当事人之间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约定而产生的。……消费者的权利是法律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而特别赋予的权利。””不过,上述两位学者只是指出了消费者权利的性质不同于民事权利,却未作出明确的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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