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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律调整目标的协调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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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马岩”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本文有74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侵权责任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制度。

网友提问:竞争法律调整目标的协调性是什么

律师解答:任何法律均具有多元的价值或目的,其调整目标呈现多元化,而法律秩序乃是其调整的最直接和最重要的目的。

相关法律知识:竞争法律也不例外,一般而言,保护市场竞争秩序、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都是竞争法的调整目标,但竞争法律调整的最直接目的是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其他目标的实现有赖于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一方面,通过市场竞争,不仅使国家的经济资源能够得到有效配置和利用,还能迫使经营者生产出低价优质的产品。市场竞争在宏观和微观上均能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市场竞争还具有保护消费者的功能。因为只有市场竞争,消费者才能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满足消费者需求,从而造福于消费者。此外,市场竞争还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无论自由竞争还是公平竞争,都是一种有秩序的竞争,是法治国家维护竞争机制的必然要求,而竞争机制的维护本身就是市场经济国家最大的公共利益。总之,竞争法所保护的市场竞争对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经济效率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同时,竞争法的这些间接目标之间在本质上也是互为一致、相互协调的。但实践中,这些目标之间可能也会产生冲突。例如对于经营者集中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竞争法可不予禁止,但这样的集中可能会剥夺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自由选择权,影响消费者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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