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好保全证据公证保护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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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关于用好保全证据公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有的人确实有理,但是拿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法官也爱莫能助;有的人拿出了证据,但证据不规范或者证据的来源渠道或程序不合法,在法庭中经不起质证,最终也不能得到认定。在当今重视法治的社会中,证据对人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对经历过官司的人,对证据的感受就更深了。实践证明,在证据体制并不完善的现实中,经过公证的证明或保全的证据,在解决纠纷或诉讼的过程中,有较高的证据效力。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常见的有送达文书保全公证、侵权行为保全公证及物品清点等等。
保全证据公证优势何在
保全证据公证在证据领域中占有优势地位,主要是因为保全证据公证有以下三个突出特点:
一、法定性。首先,这表现在公证证据效力的法定性,《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赋予了经公证的证据很高的证据效力,如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据的,公证证据即被采用;其次,保全证据公证必须遵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公证行业内部有《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对于公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实、出证等均有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必须按照程序办理公证,从法律程序上保障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
二、客观性。在争议或诉讼过程中,证据的取得过程是否客观公正、第三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等经常受到对方质疑,容易导致取得的证据无效。而在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公证机构作为法定独立的第三方,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业务,不偏信于任何一方,因此相对于其他形式的证据来说,经公证保全的证据是最客观、最公正的。
三、真实性。真实性是公证活动的最终追求,也是公证作用的重要体现。从受理公证事项开始,即要求公证机构对申请的公证事项进行真实性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公证;在办理公证的整个过程中,公证机构必须对办证过程作真实反映,对提交的事实进行核实认定,从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所保全证据的真实性。
注意消除几种常见的误解
由于保全证据公证具有上述优点,保全证据公证得到普遍民众的青睐,到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的个案也越来越多。但是,有些民众对保全证据公证还存在某些误解。
常见误解一:认为任何事情都能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很多人认为任何事都可以办理证据保全,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公证机构为了最大限度保证证据的有效性,在受理保全证据公证申请时会重点审查下列事项:(一)、保全的证据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如要求保全的证据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公证机构是不能受理。(二)、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所以,申请事项必须符合规定的受理标准,否则公证机构不能受理,而不是任何申请都能办理公证的。
常见误解二:认为只要公证部门受理了,就什么都由公证部门办理,自己不用参与。这种想法误解了公证机构的性质。例如办理送达文书的保全证据公证,公证机构负责的只是保全当事人送达文书的行为和过程,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是不能代理当事人送达文书的。
常见误解三:认为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就一定能达到目的。保全证据公证虽然有很高的证据效力,但仅是对某些行为、事实进行客观、真实保全的证明活动,属于证据链中的一环,并不一定能达到当事人赢得诉讼的初衷。因此,当事人应该在办证前充分了解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相关告知事项,了解公证所能达到的法律作用,再结合其他证据使用,才能达到最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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