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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价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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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委会为了掌握一些商家对自我宣传的践行情况,在几个商场进行了调查。但调查人员在不少商场、超市包括这次开展了“保证低价差额返还”的屈臣氏、百佳超市抄录商品价格时,都遇到了商场、超市保安或工作人员的阻止,理由均是商场、超市有规定,不允许消费者抄录商品价格。而在调查人员出示了消委会工作证后,商场工作人员依然表示要请示总部或有关负责人,才能决定是否允许调查人员抄录商场的商品价格。几经周折,调查人员在办好了相关手续,甚至在商场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才能开展抄价行动。消委会调查人员抄录商品价格尚且如此,普通的消费者要想在商场公开地进行商品抄价和货比三家,则几乎是不可能了。对于不允许消费者抄录商品价格,一些商场这样解释,认为商品的价格是商场的商业秘密,不允许他人侵犯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且一旦公开允许抄录商品价格,竞争对手就会利用这一点,大打价格战,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这种说法是非常荒谬的。众所周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消费者有权对商品进行货比三家,包括商品的价格和商场的减价信息是否正确,所以商场并无阻止消费者抄取商品价格的权力,更何况,如果不允许消费者抄取商品价格,缺少了消费者对商场商品价格的监督,又有谁来保证商场的低价广告宣传的真实性呢一般的商场都应该允许消费者抄录商品的价格,而明确对消费者承诺“发誓保证低价”、“至抵价”、“差额返还”的商场,更应该公开、自觉地接受消费者的价格监督。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委员颜湘蓉律师表示,商品的价格定价过程所涉信息如成本核算资料等可能是商业秘密,但商场的商品价格是依法应明示给消费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场内标注的商品价格不应是商业秘密。作为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9条规定对其购买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和比较权,因此,消费者对商品价格进行比较是合法的。在一个法制完善、市场机制健全的现代社会里,商品价格应该是公开、透明的,商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以商场自家的规定来阻挠消费者对知情权的正当行使,国法毕竟大于家法。商场应当自觉接受消费者的价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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