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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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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苏黎”负责编辑,主要解答读者满意理念,“读者第一,用心服务”等图书馆服务宗旨,是图书馆界研究和探讨的热门话题。⑴如何提升为读者服务理念,提高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关键的问题是处理好图书馆与读者的关......本文有95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读者满意理念,“读者第一,用心服务”等图书馆服务宗旨,是图书馆界研究和探讨的热门话题。⑴如何提升为读者服务理念,提高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关键的问题是处理好图书馆与读者的关系,重视读者的尊严,为读者提供自主、平等、宽松的阅读服务环境,把“爱读者”作为工作核心和精神要义。⑵要做到这一点,重要的是图书馆工作人员必须从思想上和理念上明确读者的权利,从而在管理工作和图书信息服务过程中,自觉地保障读者权的实现,同时实现图书馆服务的宗旨。因此,对读者权及其法律属性的探讨,显得十分必要。本文试图对读者权的概念、内容、法律属性等进行阐述,以求教同仁。

1. 概说什么是读者,这是我们研究读者权不可回避的问题。读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读者,应该包括阅读图书资料和购买图书资料的人,如新华书店将购买图书的人称为“读者”。狭义的读者,是相对图书馆来说的,是指从图书馆借用图书资料或利用图书馆获取知识信息的人。本文是从狭义上来研究读者权的。国家设立图书馆,包括公共图书馆、大学图书馆和专业图书馆的目的,都是将人类长期积累的知识财富,通过收集、整理后,供民众充分利用。民众不分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均可自由利用图书资料,获取文化科技知识。所以,从法律意义上看,将读者称为图书资源的利用者更为贴切。因为习惯,本文还是将图书资料的利用者称为读者。为了表述严谨,下文中有时也会称利用者。

关于读者权,也许是因为笔者阅历所限,目前尚未有人对此下过定义。读者权,应该是法律上的权利(right),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与义务相对应,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权利由法律确认、设定,并为法律所保护。⑶读者权,是读者与图书馆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在这种法律关系中,读者能做什么,或者要求他人不做什么的一种权利。读者与图书馆发生法律关系的目的,应该是自由地利用图书资源,从而获取文化科技知识,或者获取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因此,读者权,简单地说,就是读者利用图书馆的图书资源获取知识信息的权利。具体地说,读者权是国家提供图书资源,利用者通过借用或自由阅览,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权利。从法律意义讲,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读者权更多体现为人身权,即读者的自由权,亦即读的自由,听的自由,看的自由,人格受尊重,保守个人阅读秘密等的权利,一句话,读者自由地利用图书资源。第二,读者对图书馆资源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图书馆的图书资源要么归国家所有。要么归集体所有。对国家所有的图书资源如公共图书馆的图书资源任何公民均有权使用。第三,读者权与读者义务具有统一性。任何权利都是相对义务而言的,人类反对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的特权,也反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奴役。就公共图书馆而言,国家为读者提供了无偿利用的图书资源,通过图书馆为读者服务,读者在充分利用图书馆资源的同时,当然有义务遵守图书馆次序,自觉保护图书馆资源的完整性和不受侵害。第四,读者权的性质,应该属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范畴。读者利用图书馆的目的,是从中获得自己所需要的知识和信息,提高自身的文化科技素养,这种利用的结果,无疑是一种自我教育和自我修养。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明确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教育法中也明文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利使用图书馆资料,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等社会公共文化措施,要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⑷从而从法律上确保读者、受教育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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