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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费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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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争议仲裁】旅游消费纠纷的产生

旅游活动的主体比较复杂,但从民事角度讲,可以归纳为旅游者和旅游业者两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从这一规定可见,旅游者是权益广大消费者中特殊的“消费者”,旅游业者是“生产经营者”,旅游者和旅游业者之间是“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关系,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受到《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看,旅游者和旅游业者即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

旅游消费者指在旅游活动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或单位,其法律特征有:消费特征属于生活消费;消费客体是旅游商品或旅游服务;消费主体范围包括参与消费的个人和单位;消费行为发生在旅游活动中。旅游经营者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其法律特征有:主体包括为旅游消费者提供购买、使用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所有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是有偿服务;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方式包括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

根据《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包括9项内容,即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结社权、知识获取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消费者都渴望在吃、住、行、游、购、娱等综合活动中,上述9项权利得到保障,从旅游经营者得到货真价实的旅游产品、旅游商品和旅游服务。如果旅游消费者的这些权利和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旅游消费者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必然和旅游经营者之间产生纠纷,这种纠纷就是旅游消费纠纷,属民事权益纠纷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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