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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对人身权的一般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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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人身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日益增加。环境污染,工业事故给人们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高新科技的应用使某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成为可能,人身侵权行为出现新的形式;个人的逐利心态和功利主义,使人身权受到更大的威胁,如追逐名人,造成其人身伤亡。人变得越来越脆弱了。这一切都呼唤着法律对人身权给予全面周到的保护。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是指以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7)这一定义包含着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法律规定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第二层是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包括宪法保护、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民法保护。作为私法的民法对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职责和作用。民法通过设定公民、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和身份权,确认人身权,宣示人作为社会上的人的资格和地位,对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我国《民法通则》专设“人身权”一节与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并列,体现新中国民法对人身权的重视,创立了当代民事立法的新体例。《民法通则》以八个条文规定了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同时在“知识产权”一节中规定了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此外,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中都对人身权的保护作出宣示性规定。因此,我国已建立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其他单行法规为补充的人身权一般民法保护的体系。但是《民法通则》还存在着不少的缺陷,如人格权与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缺乏对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的规定,对于各种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8)应当看到《民法通则》作为一部粗线条的,作为民法的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不应对它太过苛求,希望将来在正式制定民法典的时候能够避免上述缺陷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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