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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人格权概念及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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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制度,是民法学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法人作为一种能够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不仅拥有独立的财产,也拥有独立的人格。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具有的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被称为法人的人格权。世界上最早确认法人制度是在1907年的《瑞土民法典》该法典第53条规定:“法人享有一切权利,并负一切义务,但如性别、年龄或亲属关系等,并以人类之天然性质为前提者,不在此限。”此后世界各国法律相继对法人的人格权作了相应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在第五章第四节人身权的部分,也明文规定了法人拥有姓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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