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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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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是指违反价格法规定的行为人所要承担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制裁。香港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的处罚方式主要有:处罚金、责令停止、颁布禁令以及起诉。

如在参照货品的价值以评定和计算税款时,《应课税品条例》第26A条规定,“为参照任何货品的价值以评定和计算税款,该价值须为该货品于有关时间在公开市场上由独立于对方的买卖双方在售卖中所能取得的正常价格”,同时规定任何进口的应课税货品和香港制造的应课税货品的正常价格,须根据“价格不包括根据本条例须缴付的任何税额”等五项假设厘定,其第46条“罪行与罚则”规定,“任何人违反根据本条例合法地施加、作出或发出的任何条件、限制、规定或指示,即属犯罪”,“裁判官如认为任何人意图逃避缴税而犯罪,则除可判处就该罪行所规定的罚款或监禁外,并可另处罚款,款额不超逾该人所就之而犯罪的应课税货品的须缴税额的lO倍”。

责令停止,如对住宅物业的广告宣传的管理,《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第9条规定,“持牌地产代理不得安排或准许发出任何全部或部分与其地产代理业务有关并载有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陈述或详情的广告”;“持牌地产代理不得就其以持牌地产代理身分代理的住宅物业,安排或准许以有别于有关的客户所指示的价格或租金或条款宣传该住宅物业”;“如关于拟分租的住宅物业的广告没有明文述明该物业是拟分租的,则持牌地产代理不得安排或准许发出该广告”。而在有关的住宅物业不再可供出售或购买或租赁或有关的地产代理协议终止后,“持牌地产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所有由他发出或安排发出的广告移去”。

颁布禁令,指对价格违法者颁布停止违法行为的禁令,包括命令价格违法者刊登限期改正的广告、废除及变更经济合同、修补经济合同条款及做社会服务等。如《海鱼(统营和输出)规例》第4D条“输出许可证的发出、格式及取消”规定,在申请输出许可证时,如果处长认为“申请所关乎的指明鱼类的输出本身,或此项输出在顾及其他鱼类的输出后,可能对该指明鱼类在本地市场的供应或价格造成不利影响”或“批准该项申请会因任何理由而违背公众利益”,处长可拒绝发出输出许可证,并以书面通知申请人他拒绝发出输出许可证。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承担方式除行政处罚以外,对特别严重或复杂的违法行为还进行起诉。香港实行的是由政府、法定团体和行业公会互相衔接、互相补充的价格监管模式,但是像消费者委员会等价格监管部门本身不具备行政处罚权,一旦它们认定某企业或个人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需要给予处罚的,可根据价格行为调查结果,向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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