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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行规挑战法律规范还是法律规范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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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现实生活中的服务领域经常遇到尴尬事件,无法取得合理解决,据说都有某种条文在规范,都是有一定的依据的。可是,这些规定和依据并不是法律,而是商业行规。那么,造成这样的结果,究竟是商业行规在挑战法律规范,还是法律规范无视商业行规呢下面这些典型案例都是这样的经典案件,都值得特别研究:

第一件:2008年1月15日,刘某与几位朋友在北京市麻辣诱惑酒楼大钟寺店就餐。结账时,他被告知在包间消费未达最低消费标准600元,要交80元包间费。刘某认为在订餐及整个就餐过程中,酒楼均未告知其包间费收取的规定。为此,他将酒楼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包间费80元。2008年7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酒楼未将应交纳包间使用费的信息如实告知刘云雷,侵犯了其知情权,进而使其丧失了对服务提供者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判定返还包间使用费80元。原告获得胜诉

第二件:2006年9月某日晚,王某等人前往北京市湘水之珠酒楼就餐,自带了一瓶白酒在进餐时饮用。结帐时,餐厅向王某收取餐费296元,其中服务费(即开瓶服务费)为100元。王某认为,湘水之珠酒楼收取开瓶费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严重侵害了其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湘水之珠酒楼公开赔礼道歉,并返还开瓶费100元。湘水之珠酒楼则认为,收取开瓶服务费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酒楼并没有强制王某消费,是王某自愿前来就餐,菜谱上标明了自带酒水的开瓶服务费为100元,王某阅读菜谱后点下了菜单,就视为其对菜谱内容已经接受,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经查,在湘水之珠酒楼提供的菜谱中确有这样的记载: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100元/瓶收取服务费。一审法院认为,湘水之珠酒楼菜谱中关于自带酒水收费的规定系格式条款,应为无效。酒楼收取开瓶服务费,有悖于《消法》的规定,剥夺了王某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侵害了王某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判决湘水之珠酒楼返还开瓶服务费100元。湘水之珠酒楼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不应认定格式合同条款无效,且法律对于收取开瓶费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一中院终审认为,湘水之珠酒楼没有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对于收取开瓶服务费等加重消费者义务的重要条款,提供合同方如果没有以一些特别标示出现或出现于一些特别显著醒目的位置,则无法推定消费者已经明知。因此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

第三件:2007年9月13日中午,臧云和同事、朋友三人到北京市东来顺牛街饭庄就餐,就座时,餐桌事前已摆放好收费套筷,没有摆放免费套筷。该收费套筷背面下方印有“工本费一元”字样,套内有湿纸巾一张,塑料质地有螺纹筷子一副。臧云三人使用了收费套筷。用餐后,服务员给臧云提交的预结账单上,一次性套筷计算在菜品一栏内,单价1元,数量为“3”,收费金额为3元。臧云按预结账单上总计195元(包括3元的收费套筷)交付后,服务员为其开具了195元发票。臧云拿到发票后,到北京市宣武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开庭审理后,东来顺广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主动提出:东来顺决定率先在北京地区直营店停止对餐筷收费,仍提供包装精美、有东来顺特色的筷子,并返还原告3元筷子费、支付25元诉讼费。臧云表示愿意在此基础上与其调解结案。东来顺公司当庭给付了臧云3元筷子费和25元诉讼费,还赠送他一套精美礼品,并表示欢迎他继续来东来顺就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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