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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消费结算存欺诈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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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消费者权益案例】关于餐饮消费结算存欺诈加倍赔偿案

2009年2月9日,来自玉城的消费者张先生向县消保委投诉,称其于2月8日晚上在玉城某知名小吃店吃饭,买单时该店服务员对陈某说共消费146元,陈某付过钱后走到楼下,突然想看看该餐馆各种菜肴的价格到底贵不贵,就要求服务员给他打印其消费明细详单,该服务员突然改口跟他说只消费119元,并拿了多收取的27元退还给张先生。

张先生认为该餐馆都是电脑列单、电脑算账,不可能会出现算错的情况,明显存在故意欺诈行为,因此要求退一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该餐馆向张先生表示了诚挚的歉意,张先生也主动放弃了要求赔偿的请求。该案例涉及金额虽然较小,但提醒消费者在消费时不要因为抢着买单而放弃查验消费详单的权利,而经营者必须要牢记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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