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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运动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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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运动的发展阶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已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每个人的利益都与之息息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其本身已发展成为了具有全球影响的社会运动。消费者状况的改善已成为衡量一个现代文明社会发展进程的标志。

消费者运动在我国的兴起与发展的历史很短,从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的建立至今也不过二十年的历史,然而发展速度很快。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至今的20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消费者协会地位和作用经历了巨大的变化,消费者保护也已经发展成为影响深远的社会运动。从中国消费者运动的历史来看,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地位和作用,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而逐渐变化的,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的,也是顺应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而逐渐改变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为代表的消费者协会,其地位和作用都不尽相同,必将随着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而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从世界各国的发展历程来看,消费者运动的发展,按照其发展所经历的不同时期,一般要经历启蒙(自发)阶段、有组织阶段、行政和法律(政府依法)保护阶段这三个阶段。从消费者运动发展一般规律的角度来观察,我国消费者运动发展呈现出的阶段性,是与国际消费者运动发展的一般规律相吻合的,也同样经历了从启蒙(自发)阶段到有组织阶段,进而发展到政府依法保护阶段的变化,而这些阶段又与社会的经济发展紧密相关。

延伸阅读: 国际消费者运动回顾

什么叫消费者运动

1、启蒙阶段

启蒙阶段也称为自发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对自己在交易中的不利地位感到不满,想起来反抗,但限于能力,很难有所作为。这个阶段一般是在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时期,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正在向垄断阶段过渡。一些产品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在过渡的初期,其消费者运动往往也处于启蒙阶段。在这些国家中,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建立之中,商品还不丰富,但不论消

费者还是生产经营者已经十分在意各自的经济利益,并在交换中表现出来。此时的流行观念是,每一个正常的人都可以在交易中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只要不是“欺诈”,即使对方在交易中吃亏也是“咎由自取”,这种观念在法律上体现出来的,就是维护所谓的公平契约交易,买主要格外小心,一旦履行契约,即使吃亏也不可能得到赔偿。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之前,是中国消费者运动的启蒙阶段,它的突出表现就是普遍没有组织、非团体化,或者只有个别地区的弱小的消费者组织;以消费者个人或者有良知的人士为代表的自发维权活动没有在社会引起应有的反响,社会各界缺乏消费者权益的概念,没有形成应有的社会氛围,这个阶段也可以称为自发保护阶段。

2、消费者组织阶段

这一时期的特征是出现了消费者组织。广大消费者对自己所处的地位极为不满,并组成消费者组织采取相应行动。一些报刊舆论等也支持消费者,不断揭露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这一时期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在某些行业或领域内,已形成了经济垄断;或者是处于卖方市场,商品缺少,生产经营者处于有利地位。由于这一时期广大消费者已初步形成组织,力量空前壮大,加上报刊舆论的不断呼吁,企业及社会各机构已开始重视消费者问题,已经形成了社会运动。因此这个此阶段的流行观念已改变了,过去的看法被越来越多的人放弃,代之以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消费者的地位,使市场的两方――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能够处于平等的地位,以便维持社会再生产的平稳运行。这种观念在法律和司法观念上也有所体现,消费者地位的提高成为现实。

在我国,1984年底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的消费者运动进入了有组织阶段。在这个阶段,消费者组织起来并逐渐强大,他们更多地依靠消费者团体来维护自身权益,社会氛围逐渐有利于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的认识也日益深入,企业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自觉性逐步提高,这个时期大致可以划分到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之后的前10年,也就是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之前的1994年。在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之后的第一个十年里,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各级消费者协会,从最初的不为人知,到逐渐为社会各界所公认;从最初的孤军奋战,到消费者协会、各种维权团体遍及全国;从最初的为受害的消费者个人奔走,到成为代表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代言人;从最初的3.15街头咨询活动的首创人,到成为全国规模的消费维权运动的引领者,它们在不断地把“消费者权益”、“信息不对称”、“知情权”、“索赔权”、“投诉”、“维权”、“弱势群体”、“消费者教育”、“3.15”等等现在看来非常熟悉、当时却不易接受的词汇介绍给大家的过程中,在不断地解决消费者具体问题的过程中,逐渐壮大。消费者协会的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日益突出,成为政府支持、广大消费者信赖、经营者信服的重要社会团体,发挥着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消费者的桥梁、纽带的作用。与此同时,广大消费者的生存环境越变越好,力量逐渐增强,成为与经营者阵营相抗衡的强大群体。

3、行政和法律保护阶段

政府依法实施行政和法律

保护,是消费者运动的最高阶段。其特征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国家行政部门执法有力,职能到位,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普遍保护,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能够自觉维护消费者利益。这一时期的流行观念是,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会影响企业声誉,进而使企业失去竞争优势,危及到企业的生存。为此不论是企业还是国家行政部门,其制订政策或开展生产的出发点时时兼顾消费者利益,避免在现实生活中损害消费者利益。这一阶段的标志是国家开始大量地进行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目的的立法活动,成立专门的行政机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之后,中国的消费者运动进入了政府依法保护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消费者组织等维权团体、经营者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在法律的框架内各司其职,分别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消费者协会除了继续为个体消费者解决问题、解除他们消费中的痛苦以外,开始把目光投向改善消费环境,看重与经营者代表的对话协商制度,更加关心法律层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以求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权益。经营者除了设立各自的消费者服务机构以外,开始有组织地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把为消费者服务放到与经营同样重要的地位,自觉性逐渐提高,行业自律加强,与消费者团体的对话协商机制逐渐完善并发挥作用。政府部门则真正承担起了保护消费者的责任,在制定消费者政策方面、在建立保护机构方面兼顾全局,平衡着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在不断协调的过程中,三方面力量共同营造出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社会协调发展的局面。

本文论及的消费者运动三阶段划分,是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主体监督系统及其变化角度进行划分的。当然,也可以从保护的内容、企业行为的变化等方面对消费者运动划分阶段,甚至可以增加第四个阶段――企业自觉自愿保护消费者利益阶段,但这种划分方式所选取的考察对象,是可以作为本文消费者运动三阶段划分的特征或标志的,在本质上差异不大,故不再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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