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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安全权问题的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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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安全权】消费者安全权问题的解决措施

消费者安全权的问题存在的严重性日益引起众多人士的关注,也掀起了消费者安全问题改革的新日程,未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及遭受安全侵害时的救济提供了一些新的路径和措施。

首先,要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我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比较单薄,消费时遭受安全侵害时往往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和消费者安全的保护。要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加强打假力度等。赋予消费者协会提起诉讼的权利,对某些大规模或普遍的侵犯消费者安全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其次,应该依法加强打击侵犯消费者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应该为消费者安全权遭受侵害所提起的诉讼提供便利,人民法院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予立案,依法保障消费者诉权的正常正当行使。借鉴国外集团诉讼或者团体诉讼模式,建立起符合我国的团体诉讼模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笔者认为可以将进行团体诉讼的诉权赋予消费者协会,让消费者协会提起诉讼,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院所作出的判决适用于所有的遭受安全侵害的一类消费者而无需重复提起诉讼以节省司法资源。

再次,对于消费者在消费场所内遭受安全侵害的问题的界定问题,只要消费者在该消费场所内遭受了侵害,而不论该人是不是要去消费,经营者都应该给予合理限度的安全保护,而这个合理限度取决于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场所、经营者的收费情况、经营者所针对的服务对象的情况以及经营者说明承诺的情况等具体标准。为此应该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增加一款即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内,其人身、财产遭遇侵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予以救助。从而为消费者遭受安全侵害时的救济提供法律依据。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从危险源中获取经济利益者也经常会被认为是具有制止危险义务的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所从事的是一种营利性的活动,能够从经营中获得利益,经营者要为每一位潜在的消费者尽安全保障方面的义务.当然,也不能将所有的责任都推卸给经营者,忽略消费者的过错责任,而必须注重公平和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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