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标准合同与契约自由原则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黄瑶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黄瑶”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早在19世纪初期,在西方农业、手工业界的一些商人,已将某些不断重复的简单的交易内容,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以供将来订立合同时参考。以后,不动产买卖、公司成立契约、出版合同、特......本文有75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早在19世纪初期,在西方农业、手工业界的一些商人,已将某些不断重复的简单的交易内容,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以供将来订立合同时参考。以后,不动产买卖、公司成立契约、出版合同、特许权等合同均须依一定格式内容而订立。至20世纪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垄断组织的蓬勃兴起,尤其是某些企业的服务交易行为(如银行、保险、运送等)频繁程度与日俱增,因此,标准合同的适用范围是日益广泛,并且已成为当代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向。现代化的许多物品生产采取的是大量制造和大宗交易的方式,许多交易活动是不断重复进行的,许多公用事业服务具有既定的要求,所以通过标准合同方式可以使订约基础明确、费用节省、时间节约,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适应了现代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

然而,标准合同的广泛运用,对合同的基本原则即契约的自由原则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从而深刻地影响了现代合同法。契约自由原则,是西方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其内容包括:契约必须由当事人自由意志彼此一致才能生效、契约的内容由当事人决定、契约的方式以及相对人的选择等由当事人决定。任何人无权干涉。但是,标准合同的出现,则形成对契约自由原则的极大妨害,表现在:第一,在订约方面,相对人有时缺乏选择订约伙伴的完全自由。由于某些公用事业服务领域中不存在着竞争,公用事业组织属于垄断地位,那么该组织利用其垄断地位以标准合同方式从事交易时,消费者可能别无选择。此外,如果某些生活必需品出现供不应求状况,而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利用标准合同进行交易时,也会出现上述状况。这就使契约自由原则下的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受到限制和妨碍。第二,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是完全自由的。标准合同大多由企业、事业单位单方面制定,相对人对此只能全部接受或拒绝,而不能就各个条款进行协商。因此,对契约制订一方是自由的,而对相对人来说则不是完全自由的。在许多情况下,相对人并不知道标准合同的基本内容,或对此未加注意,或者仅注意到显著的条款而没有注意到其他条款,但只要制订一方在订约时已将标准合同告示出来并为相对人所接受,则无论相对人是否了解,并不妨碍合同成立。第三,标准合同制订一方可能利用其经经济优势形成诸多不公正条款。柏士纳指出:“在独占情形下,买受人无法与出卖人讨价还价,而出卖人则能有限度地去强迫买受人接受其条款”,“定型化契约有时具有印好的条款来规束粗心大意的购买者的目的,此极有可能有诈欺之成分”。④在相对人被迫接受不公正条款的情况下,契约自由原则已难以体现。第四,标准合同的制订者在合向条款中常常排除法律规范的适用。有的学者认为,标准合同不过是一方利用契约自由而片面排除实体法规范,所以其契约自由不过是“侵权行为的自由”。⑤因而认为标准合同弊大于利,不宜推行。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标准合同与契约自由原则”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jztg/11659.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