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损害赔偿纠纷案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邓立新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邓立新”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原告:湖北省石首市滑家当镇505户村民。 诉讼代表人:席春林、王先芳、张银烛、胡昌炎、曾凡侣,均系湖北省石首市滑家当镇村民。 被告:湖北省石首市滑家当镇供种站。 法定代表人:向......本文有30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原告:湖北省石首市滑家当镇505户村民。

诉讼代表人:席春林、王先芳、张银烛、胡昌炎、曾凡侣,均系湖北省石首市滑家当镇村民。

被告:湖北省石首市滑家当镇供种站。

法定代表人:向阳,站长。

第三人:湖南省水稻研究所原种场。

法定代表人:张昭东,场长。

原告湖北省石首市滑家当镇505户村民(以下称用种户)为与滑家当镇供种站(以下称供种站)购销种子损害赔偿纠纷,向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湖南省水稻研究所原种场(以下称原种场)有利害关系,法院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原告诉讼:1992年3月,原告从被告处购进“湘花一号”稻种,并按其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种植、管理,但是,水稻生长情况却与资料介绍的各项数据及性能不符,抽穗、成熟不齐,给原告造成减产损失18万余元。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被告销售给原告的稻种,是从第三人处购买的;稻谷出现抽穗、成熟不齐的现象后,被告曾7次电告第三人派员前来处理,但第三人均以种种借口推卸其责任。因此,原告的水稻减产,被告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原告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赔偿。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损害赔偿纠纷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jztg/11629.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