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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法各论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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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林宣称,法律是根据人们欲实现某现可欲的结果的意志而有意识地制定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为了有意识地达到某个特定目的而制定的:“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9反之,透过法律的就具体规定来探究法律的价值,是行之有效的。

第一,经济组织法。经济法主体一个很大的特点,是主体之间存在者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法律地位不是完全平等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各类政府机构运用法律手段,对其他经济组织的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监督管理、检查处罚等。这是履行经济职权,维护经济秩序的表现。各法均明文确立了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管理者地位。

第二,市场管理法。政府运用国家权力对市场运行进行适度干预,依法制裁各种不道德的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正义。其中最重要的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目前虽然尚未制定单独的反垄断法,但在相关立法中也有体现。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禁止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各种欺骗性交易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等,都作了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突出体现了经济法对经济秩序的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是时时处处为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着想,给予其倾斜性保护,以克服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与实力的不对称,价值追求直指实质正义。

第三,宏观调控法。政府通过经济利益调节机制,利用法律手段来影响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从而达到间接干预市场的目的。计划、产业法确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点方向,引导经济主体的投资行为与国家的发展需求取得一致,使社会资源配置有序、优化。自然资源管理法,规范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行为,实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序化、制度化。宏观调控法,反映了国家对宏观经济秩序的追求。

第四,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以国家和社会为责任主体,生活困难需要救济的公民为权利主体,以给予一定特质帮助的方式,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保障法具有强制性,政府和其他单位都必须履行这一法定责任;具有福利性,符合规定的公民都有权无偿 获得帮助。这种人道主义正是经济法对实质主义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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