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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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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3)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4)行政高效和便民原则。

以上几项原则是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的过程中和主要阶段上起指导作用的准则。掌握住这些原则,就能正确使用《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对于某些缺乏具体规定的问题,也可以根据基本原则的精神进行处理,以解决申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要忠实于事实真相。对申诉事实的认定,切忌片面和主观。即要了解申诉人一方,又要了解被申诉人一方;即要了解案件的这一方面,又要了解案件的另一方面。只有这样,才能对事实得出正确的结论。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的规定,分清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是非。《产品质量法》及其配套相关的法规、规章,是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的统一尺度和标准。只有以法律为准绳,才能使产品质量申诉得到正确处理,从而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这一原则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不能只侧重一个方面,而忽视了另一个方面。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在产品质量争议中,用户、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也必须遵循这一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利的存在、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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