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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财产损害是否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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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某公司经理郭某派该公司销售人员到西部地区推销公司商品,暗示可以大量做广告,并直接说:“适当吹一吹没有问题,反正吹牛不上税。再说,这种事是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于是,该公司推销员刘某到西部某报社,要求刊登宣传该公司产品“某某健脑液”的广告,但未向报社出示关于允许刊登保健品广告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报社总编认为不便于刊登。该公司推销员提出,愿意以每版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刊登一次广告(该报正常价格为每版1.5万元),报社经研究决定,认为有利可图,遂同意。该公司在该报刊登广告称:该公司生产的健脑液有治病健脑的功能,尤其对参加高考、中考的学生有奇效;并许诺凡服用该公司产品6个月不间断者,高考、中考又落榜的,可凭购货发票到本地区产品经销处退款。广告刊出后,很多消费者因为服用该产品不见效,上门要求退款,但该公司以种种借口(如服用时间不够、方法不当等)拒绝退款。该公司以及推销员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222条的规定,所谓虚假广告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而言,虚假广告罪具有以下特征:一、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具体实施此类犯罪行为的主要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类人。二、犯罪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广告而任其代理、设立、制作、发布。或者故意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过失不构成本罪。三、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管理广告行为的法律、法规、法令。而本罪所称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非法制作、传播虚假广告,获利较大的行为;手段恶劣的,造成消费者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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