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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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侵权责任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制度。
网友提问:强制性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是什么
律师解答: 强制性标准并非规章,那么它属于何种规范这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确定的表述,但从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条文的修订中或许可以发现一些端倪。2002年新商检法是我国加入WTO后修改的第一部与世贸组织直接相关的法律
相关法律知识: 对此,2002年商检法及其2005年实施条例关于法定检验的标准的规定如下:“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如此规定与TBT协议的规定趋于一致。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法使用“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取代了旧法中的“强制性标准”,表明了技术法规的含义以作为法定检验的依据。这种表述是与TBT协议中表述的技术法规、我国标准化法中表述的强制性标准相对应的,即相同的内容不同的表述。同时,我们亦从中得到启示:商检法将强制性标准定性为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称之为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规范,即强制性标准的性质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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